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34/1957
← | 第一百三十三條 |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篇:公共服務 第一百三十四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三十五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57 |
- 第一款 聯邦可以在州的請求下,借調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a)、(b)、(c)、(d)或(f)項所提到的任何公共服務成員到該州的服務中。反之,州可以在聯邦或其他州的請求下,借調其任何公共服務成員按各情況到聯邦或者另一州的服務中。
- 第二款 按照本條款借調的人員應繼續屬於其所屬的服務,但如果被借調到州的服務中,他的薪酬應由借調的州支付;如果被借調到聯邦的服務中,則由聯邦支付。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