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34/1957

第一百三十三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篇:公共服務
第一百三十四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三十五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57
  • 第一款 聯邦可以在州的請求下,借調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款(a)、(b)、(c)、(d)或(f)項所提到的任何公共服務成員到該州的服務中。反之,州可以在聯邦或其他州的請求下,借調其任何公共服務成員按各情況到聯邦或者另一州的服務中。
  • 第二款 按照本條款借調的人員應繼續屬於其所屬的服務,但如果被借調到州的服務中,他的薪酬應由借調的州支付;如果被借調到聯邦的服務中,則由聯邦支付。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