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48/1962

第一百四十七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篇:公共服務
第一百四十八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發布於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
有效期:1962年6月21日—1963年9月16日(不含本日)
第一百四十九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94 · 1983 · 1976 · 1963 · 1962 · 1960 · 1957
  • 第一款 本憲法所提及的適用本篇的委員會,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則指的是根據第一百三十九條至第一百四十一條設立的任何委員會。
  • 第二款 本篇「當然委員」包括部長和最高法院的法官。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第二款
    • 原文『本篇「當然委員」包括部長、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其他法官以及總檢察長。』
    • 改為『本篇「當然委員」包括部長和最高法院法官。』——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第32節,1962年6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