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2/1963

第一百七十一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二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發布於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
有效期:1963年8月29日至今
第一百七十三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63 · 1957
(已廢除)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原文:「第一百七十二條:現存法院
    • 獨立日之前已存在的最高法院應成為本憲法的最高法院;不損及第一百六十二條的通用性,當時正行使管轄權和職能的任何其他法院,在聯邦法律另有規定之前,應繼續行使其管轄權和職能。」
  • 全文刪除。——1963年憲法(修正)法令(25/1963)第8節,1963年8月2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