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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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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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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五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七十六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七十五條:稽查主任為首任總稽查司
在獨立日之前擔任稽查主任者,應在該日起在不低於獨立日前原有待遇的合約條款下擔任總稽查司。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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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