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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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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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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四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十三篇:临时和过渡条文
第一百七十五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七十六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57
第一百七十五条:稽查主任为首任总稽查司
在独立日之前担任稽查主任者,应在该日起在不低于独立日前原有待遇的合约条款下担任总稽查司。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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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