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獨立日之前生效的任何協議,凡涉及到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二款所述的任何該類雇用中聯邦和任何州應付薪酬的比例,應繼續有效,直至有新的協議或聯邦法律取代為止。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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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