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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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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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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十三篇:臨時和過渡條文
第一百七十九條
制定機關:
馬來西亞國會
第一百八十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一百七十九條:有關聯合服務的供款
在獨立日之前生效的任何協議,凡涉及到
第一百三十三條
第二款所述的任何該類雇用中聯邦和任何州應付薪酬的比例,應繼續有效,直至有新的協議或聯邦法律取代為止。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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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