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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來西亞聯邦憲法/2/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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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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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一篇:聯邦之州屬、宗教與法律
第二條
制定機關:
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
[
1
]
發布於
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
[
1
]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
[
2
]
至今
第三條
→
修正版本:
總覽
·
1957
第二條:接受新領土加入聯邦
國會可通過法律:
(a)接受其它州加入聯邦;
(b)更改任何州之邊界,
但更改某州邊界的法律在未得該州(由該州立法機構通過的法律闡明)及統治者會議同意前不得通過。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