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一章:元首
第三十三A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三十四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93
  • 第一款 當國家元首在任何法律下以某罪名被控上第十五篇所述的特別法庭時,其職權應立即中止。
  • 第二款 在國家元首依照第一款規定而中止職權期間,其時間將被計算入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所規定的任期之內。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新增本條。——1993年憲法(修正)法令(A848)第2A節,1993年3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