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随机
登录
设置
资助
关于维基文库
免责声明
搜索
翻译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33A
语言
监视
编辑
<
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
第三十三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四篇:联邦
第一章:元首
第三十三A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三十四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93
第三十三A条:国家元首被控以罪名时应当停权
第一款 当国家元首在任何法律下以某罪名被控上
第十五篇
所述的特别法庭时,其职权应立即中止。
第二款 在国家元首依照第一款规定而中止职权期间,其时间将被计算入
第三十二条
第三款所规定的任期之内。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新增本条。——1993年宪法(修正)法令(A848)第2A节,1993年3月30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