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35
第三十五條:國家元首伉儷之王室專款及副國家元首之薪酬
- 第一款 國會必須通過法律[註 1]定製國家元首之王室專款,且應包括國家元首后之年金;王室專款必須由統一基金承擔,且不能在國家元首任上遭裁減。
- 第二款 國會必須通過法律[註 2]定製副國家元首或其它法定代理人在代理國家元首職務時之薪酬;且此薪酬必須由統一基金承擔。
- 註: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以及國家元首后之王室專款;這些王室專款」改為「且應包括國家元首后之年金;王室專款」。——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第12節,1962年6月21日生效。
- 第二款
- 增加字句「且此薪酬必須由統一基金承擔」。——1964年憲法(修正)法令(19/1964)第4(1)小節,1965年1月1日生效。
- 原文字句「副元首」及「聯邦副元首」改為「副國家元首」。——1976年憲法(修正)法令(A354)第11節,1976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