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35/1962

第三十四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一章:元首
第三十五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國會
發布於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
有效期:1962年6月21日—1965年1月1日(不含本日)
第三十六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76 · 1964 · 1962 · 1957
  • 第一款 國會必須通過法律[註 1]定製國家元首之王室專款,且應包括國家元首后之年金;王室專款必須由統一基金承擔,且不能在國家元首任上遭裁減。
  • 第二款 國會必須通過法律[註 2]定製聯邦副元首或其它法定代理人在代理國家元首職務時之薪酬。



註:
  1. 見1957年王室專款條例(Ord. 70/57)。
  2. 見1958年副國家元首(薪酬)法令(374)。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第一款
    • 原文字句「以及國家元首后之王室專款;這些王室專款」改為「且應包括國家元首后之年金;王室專款」。——1962年憲法(修正)法令(14/1962)第12節,1962年6月2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