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四篇:聯邦
第四章:立法機構
第四十九A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第五十條
修正版本:總覽 · 2022
  • 第一款 遵循本條規定,依第三款議長所確認的臨時空缺日期,一名下議院議員應在下述情況下終止其議員職並空置其議席,即——[1]
    • (a)以某一政黨黨員身份當選進入下議院之後——
      • 一 放棄該政黨黨員身份;或者
      • 二 不再成為該政黨黨員;或者
    • (b)在以非任何政黨黨員身份當選進入下議院之後,成為某一政黨黨員。
  • 第二款 僅依下述情況,一名下議院議員不會因本條規定而終止任職——
    • (a)其政黨解散或註銷登記;
    • (b)因當選為議長而放棄其政黨黨員身份;
    • (c)遭其政黨開除黨籍。
  • 第三款 當有任何下議院議員的以書面通知議長,有下議院議席因本條規定而產生臨時空缺時,議長應在收到通知的日期之後的二十一天內進行確認並通知選舉委員會。
  • 第四款 就依第五十四條舉行選舉而言,該臨時空缺應在選舉委員會收到議長通知的日期之後的六十天內得到填補。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新增第四十九A條。——2022年憲法(修正)(三)法令(A1663)第4節,2022年10月5日生效。


  1. 第十條第三A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