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63/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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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條 |
修正版本:總覽 · 1993 · 1971 · 1957 |
- 第一款 國會任何議院或其下任何委員會的任何議程的有效性均不得在任何法庭受到質疑。[3]
- 第二款 任何人在國會任何議院或其下任何委員會參加議程時,就其所說的任何內容或所投的任何票,皆不得被帶上任何法庭進行任何法律訴訟。
- 第三款 任何人在國會任何議院授權下所發布的任何內客,而皆不得被帶上任何法庭進行任何法律訴訟。
-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