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款 聯邦政府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進行任何調查(無論是通過委員會還是其他方式)、授權任何勘查以及收集並發布任何統計數據,儘管此類調查、勘查以及收集和統計是關乎州立法機構能制定法律的事項。[1]
  • 第二款 州政府及其所有官員和機關有義務協助聯邦政府執行本條所規定的權力;為此,聯邦政府可在其認為必要時發出指示。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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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文未曾修改)


  1. 第八十條第二款及第九十四條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