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款 联邦政府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进行任何调查(无论是通过委员会还是其他方式)、授权任何勘查以及收集并发布任何统计数据,尽管此类调查、勘查以及收集和统计是关乎州立法机构能制定法律的事项。[1]
  • 第二款 州政府及其所有官员和机关有义务协助联邦政府执行本条所规定的权力;为此,联邦政府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发出指示。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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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文未曾修改)


  1. 第八十条第二款及第九十四条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