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93/1957

第九十二條 馬來亞聯合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六章:聯邦對州屬之勘查、建議與檢察
第九十三條
制定機關:馬來亞聯合邦立法會[1]
發布於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55號[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九十四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57
  • 第一款 聯邦政府在其認為合適的情況下可進行任何調查(無論是通過委員會還是其他方式)、授權任何勘查以及收集並發布任何統計數據,儘管此類調查、勘查以及收集和統計是關乎州立法機構能制定法律的事項。
  • 第二款 州政府及其所有官員和機關有義務協助聯邦政府執行本條所規定的權力;為此,聯邦政府可在其認為必要時發出指示。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此為最初版本)——1957年聯邦憲法條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見有關立憲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條約、英國國會通過的1957年馬來亞聯合邦獨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憲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條規定於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