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93/1957

第九十二条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六篇:联邦与州关系
第六章:联邦对州属之勘查、建议与检察
第九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至今
第九十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1957
  • 第一款 联邦政府在其认为合适的情况下可进行任何调查(无论是通过委员会还是其他方式)、授权任何勘查以及收集并发布任何统计数据,尽管此类调查、勘查以及收集和统计是关乎州立法机构能制定法律的事项。
  • 第二款 州政府及其所有官员和机关有义务协助联邦政府执行本条所规定的权力;为此,联邦政府可在其认为必要时发出指示。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


  1. ^ 1.0 1.1 另见有关立宪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条约、英国国会通过的1957年马来亚联合邦独立法令(5 & 6 Eliz. 2. c. 60)。
  2. 本宪法按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于1957年8月31日正式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