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馬來西亞聯邦憲法/95D/1966

第九十五C條 馬來西亞聯邦憲法
第六篇:聯邦與州關係
第八章:婆羅洲各州之適用
第九十五D條
制定機關:馬來西亞國會
發布於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
有效期:1965年8月9日—1976年8月27日(不含本日)
第九十五E條
修正版本:總覽 · 1981 · 1976 · 1966 · 1963

第九十五D條:婆羅洲各州就土地及地方政府事項於國會統一立法權之豁免

對於婆羅洲任何一州,第七十六條第四款不適用,該條第一款(b)項也不得使國會就該條第四款提及的任何事項制定法律。



(以下注釋文字並非憲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記錄 編輯

  • 刪除原文「婆羅洲任何一州」之後的「以及新加坡」字句。——1966年憲法(修正)法令(59/1966)第2節,1965年8月9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