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003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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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100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2年1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0 頁 | |
商標法第一條第二項對於商標所用文字,祇謂須特別顯著并指定所施顏色,足見商標法上之文字,僅指其所表現之形體,并不包括讀音在內,徵之同法第二條所列各款,亦皆指示形體,與讀音無涉,其義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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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2年11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870 頁 | |
商標法第一條第二項對於商標所用文字,祇謂須特別顯著并指定所施顏色,足見商標法上之文字,僅指其所表現之形體,并不包括讀音在內,徵之同法第二條所列各款,亦皆指示形體,與讀音無涉,其義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