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1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7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17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17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3年12月31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023 頁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軍人犯陸海空軍刑法之罪,經軍法會審判決確定,在執行中復犯刑法之罪後,之犯罪及發覺,既均不在任官、任役中,依陸海空軍審判法第十六條應由普通法院審判,犯罪人若在陸軍監獄執行,應由該監獄送交法院審判,果已經法院確定判決科刑,除死刑外,應於前罪在陸軍監獄執行完畢後,再由法院檢察官就後罪之刑指揮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