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29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29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29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30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4年6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21 頁 | |
債務人對於已受查封之動產或不動產,交與他人保管中,逕行管理使用,應否認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當依查封之目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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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4年6月27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21 頁 | |
債務人對於已受查封之動產或不動產,交與他人保管中,逕行管理使用,應否認為違背查封效力之行為,當依查封之目的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