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400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39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0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9 頁 | |
刑法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減輕,雖無分數之規定,如應依大赦條例第二條減刑三分之一時,不妨參酌舊刑法所定分數 (即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八十條第二項)以為量刑標準。
←司法院院字第1399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400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401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5年1月30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199 頁 | |
刑法關於死刑、無期徒刑之減輕,雖無分數之規定,如應依大赦條例第二條減刑三分之一時,不妨參酌舊刑法所定分數 (即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八十條第二項)以為量刑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