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47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4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49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6年3月2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03 頁

相關法條:民法 第 516 條 ( 19.12.26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民法第五百一十六條所指著作人之權利,其對於侵害人提起訴訟之權,應解為係在其必要範圍內。又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所稱權利人,亦包括享有出版權之出版人在內,故無論出版契約就此有無訂定,出版人均得依前述規定,對於侵害人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