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74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73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74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75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19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27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184 條 ( 19.12.26 ) |
對現在強制執行管收中之民事被告人具保出外,致債務人逃匿,執行無著,其保人依侵權行為所應賠償實際之損害,應以因債務人逃匿致其財產執行無著者為限,惟此項賠償責任及數額,當事人有爭執時,應訴由裁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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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19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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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民法 第 184 條 ( 19.12.26 ) |
對現在強制執行管收中之民事被告人具保出外,致債務人逃匿,執行無著,其保人依侵權行為所應賠償實際之損害,應以因債務人逃匿致其財產執行無著者為限,惟此項賠償責任及數額,當事人有爭執時,應訴由裁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