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681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680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681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82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3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347 條 ( 19.12.26 ) |
因代物清償而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者,係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所規定之有償契約,應準用買賣之規定,按照賣契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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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6年5月2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433 頁 | |
相關法條:民法 第 347 條 ( 19.12.26 ) |
因代物清償而移轉不動產所有權者,係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所規定之有償契約,應準用買賣之規定,按照賣契投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