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77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77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77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77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7年8月3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507 頁 | |
礦業法第八章所定之罰則中,罰金與徒刑并見,故依該法所處罰金,係刑罰而非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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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27年8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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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業法第八章所定之罰則中,罰金與徒刑并見,故依該法所處罰金,係刑罰而非行政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