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9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32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93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934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28年10月27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3 冊 1652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31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來函所稱之甲,雖無公務員身分,但如與保長共同查獲煙犯,將其鴉片俵分,並故縱煙犯脫逃,依禁煙治罪暫行條例第二十三條及刑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成立同條例第十三條第二項之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