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130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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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0年2月8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1820 頁 | |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法 第 1 條 ( 24.01.01 ) |
軍官包庇商人購運大批桐油,軍用證明書填到資敵區域,甫經接近戰區,即被查復,尚未達到禁運資敵物品條例第六條程度,除該軍官係圖利自己或第三人,以經濟部呈准管理之桐油供給敵人,應依非常時期農礦工商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處斷外,法無論罪明文,應不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