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66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65號解釋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666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667號解釋
解釋日期:民國33年4月5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326 頁

相關法條:中華民國刑事訴訟法 第 41、44 條 ( 24.01.01 )

因為作品司法性質,所以中華民國司法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刑事案件書記官於審判期日作成之審判筆錄,毋庸命受訊問人緊接其記載之末行簽名畫押蓋章或按指印,與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所定之訊問筆錄不同,最高法院浙贛閩分庭三十二年度永上字第二二九號判決末段,係就訊問筆錄而為指示,並非對於審判筆錄之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