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2873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2872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2873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2874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4 冊 2516 頁 | |
裝配軍用汽車之零件,如非有該裝配足使失其效用者,自屬軍用重要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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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34年4月2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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裝配軍用汽車之零件,如非有該裝配足使失其效用者,自屬軍用重要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