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622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621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622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6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1 頁 | |
一人犯數罪,各罪均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并科無期褫奪公權者,雖判決主文中未諭知執行之刑,當然執行其一,事實上亦決無執行多數死刑、多數無期徒刑、多數無期褫奪公權之情形 (參照院字第三八八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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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院字第623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20年11月2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531 頁 | |
一人犯數罪,各罪均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并科無期褫奪公權者,雖判決主文中未諭知執行之刑,當然執行其一,事實上亦決無執行多數死刑、多數無期徒刑、多數無期褫奪公權之情形 (參照院字第三八八號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