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88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87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88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89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11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76 頁 | |
按公司條例關於股東選任董事,即股東會決議之一種,惟同條例第一百五十條所謂違背法令及章程,係僅指召集手續及決議方法而言,來電所述選舉舞弊,自不受該條期間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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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日期:民國18年5月1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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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公司條例關於股東選任董事,即股東會決議之一種,惟同條例第一百五十條所謂違背法令及章程,係僅指召集手續及決議方法而言,來電所述選舉舞弊,自不受該條期間之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