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統字第173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29號解釋 中國《大理院
統字第1730號解釋》
大理院統字第1731號解釋


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鋪商所建之房被焚後又由房主自建如租期未滿自應仍由原商承租如租期已滿或無租期又或租期未滿而原商已不願承租則祗能依法請求返還其押租既未設定鋪底在前自無許主張鋪底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