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重婚非親告罪檢察官可以不待告訴即行檢舉
和誘有夫之婦僅構成和誘罪若有姦通事實則構成和姦和誘二罪俱發其婦亦構成和姦
暫刑律三四九條及三五一條略誘和誘男子以未滿二十歲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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