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7年,中華民國國民政府將大理院改為最高法院。因為作品司法性質及年代久遠,所以中國大理院解釋屬於公有領域。
本夫事前縱容其妻犯姦雖經告訴依刑律應以無效論即使因姦釀成其他犯罪亦袛能以因姦發生他種犯罪之原因不能認為獨立別成一罪當然不受補充條例第七條仍應論之之拘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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