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三百二十六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二十六卷目錄
刑部部彙考二
漢〈總一則〉
後漢〈總一則〉
魏〈總一則〉
晉〈總一則〉
宋〈總一則〉
南齊〈總一則〉
梁〈總一則〉
陳〈總一則〉
北魏〈明元帝泰常一則 孝文帝太和二則〉
北齊〈總一則〉
北周〈總一則〉
隋〈總一則 文帝開皇三則 煬帝大業一則〉
唐〈總一則 憲宗元和一則 宣宗大中一則〉
遼〈總一則〉
宋〈總一則〉
金〈總一則〉
元〈總一則〉
明〈總一則〉
皇清〈總一則 康熙三則〉
官常典第三百二十六卷
刑部部彙考二
编辑漢
编辑漢以刑辟歸廷尉,設護軍都尉,後更名「司寇。」又設尚 書三公曹,以主斷獄。
按《漢書百官公卿表》:「護軍都尉,秦官,武帝元狩四年 屬大司馬,成帝綏和元年居大司馬府比司直,哀帝 元壽元年更名司寇,平帝元始元年更名護軍。」 按《後漢書注》,《漢舊儀》曰:「尚書初置五曹,有三公曹,主 斷獄。」
按《晉書職官志》:「成帝建始四年,罷中書宦者,又置尚 書五人,一人為僕射,而四人分為四曹,通掌圖書祕 記章奏之事,各有其任。其一曰常侍曹,主丞相、御史 公卿事。其二曰二千石曹,主刺史郡國事。其三曰民 曹,主吏民上書事。其四曰主客曹,主外國夷狄事。後 成帝又置三公曹,主斷獄。是為五曹。」
後漢
编辑後漢刑獄事仍歸廷尉,改「三公曹尚書」,以主考課,而 分二千石曹,掌中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眚。
按:《後漢書百官志》:「尚書六人,六百石。」本注曰:「成帝初, 置尚書四人,分為四曹。」
〈注〉《漢舊儀》曰:初置五曹,有三公曹,主斷獄。
常侍曹尚書主公卿事。《二千石》「曹尚書主郡國二千 石事。」
〈注〉蔡質《漢儀》曰:「掌中都官水火、盜賊、辭訟、罪眚。
民曹尚書,主凡吏上書事。客曹尚書,主外國夷狄事。」 世祖承遵,後分二千石曹,又分客曹為南主客曹、北 主客曹,凡六曹。
侍郎三十六人,四百石。本注曰:「一曹有六人,主作文 書起草。」
〈注〉蔡質《漢儀》曰:「尚書郎,初從三署詣臺試,初上臺稱守尚書郎中,歲滿稱尚書郎,三年稱侍郎
令史,十八人,二百石。」本注曰:「曹有三主書,後增劇曹 三人,合二十一人。」
〈注〉《古今注》曰:「永元三年七月,增尚書令史員,功滿未嘗犯禁者,以補小縣墨綬。」蔡質曰:「皆選蘭臺符節上,稱簡精練有吏能,為之決錄。」注曰:「故事,尚書郎以令史久缺補之,世祖始改用孝廉為郎。」
按《晉書職官志》:後漢光武以二千石曹主辭訟事,中 都官曹主水火盜賊事。
魏
编辑魏設五曹,尚書省,二千石曹、中都官曹兩尚書,而尚 書曹郎有比部及二千石都官之屬。
按:《晉書職官志》:「魏改選部為吏部,主選部事,又有左、 民、客曹、五兵、度支凡五曹。尚書二,僕射一令,為八座。」 魏尚書郎有殿中、吏部、駕部、金部、虞曹、比部、南主客、 祠部、度支、庫部、農部、水部、儀曹、三公、倉部、民曹。二千 石,中兵、外兵、都兵、別兵、考功定課,凡二十三郎。青龍 二年,尚書陳矯奏置都官、騎兵,合凡二十五郎。每一 「郎缺,白試諸孝廉能結文案者五人,謹封奏其姓名 以補之。」
晉
编辑晉設六曹尚書,而以刑獄掌於右丞。尚書郎有比部 都官、二千石曹,皆主刑獄事按《晉書職官志》:「晉置吏部、三公、客曹、駕部、屯田、度支 六曹,而無五兵。咸寧二年省駕部尚書,四年省一僕 射,又置駕部尚書。太康中有吏部、殿中及五兵、田曹、 度支、左民為六曹尚書,又無駕部、三公、客曹。惠帝世 又有右民尚書,止於六」曹,不知此時省何曹也。及渡 江,有吏部、祠部五兵,左民、度支五尚書。
左右丞自漢武帝建始四年置尚書,而便置丞四人。 及光武始減其二,惟置左、右丞。左、右丞蓋自此始也, 自此至晉不改。晉左丞主臺內禁令、宗廟祠祀、朝儀 禮制、選用署吏急假。右丞掌臺內庫藏廬舍,凡諸器 用之物,及廩振人租布、刑獄兵器,督錄遠道文書,章 表奏事。八座郎初拜,皆沿漢舊制,並集都坐,交禮遷 職,又解交焉。
晉受命,武帝罷農部定課,置直事,殿中、祠部、儀曹、吏 部、三公,比部、金部、倉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 虞曹、屯田、起部、水部、左右主客、駕部、車部、庫部、左右 中兵、左右外兵、別兵、都兵、騎兵、左右士、北主客、南主 客,為三十四曹郎。後又置運曹,凡三十五曹,置郎二 十三人,更相統攝。及江左無直事,右民、屯田、車部、別 兵、都兵、騎兵、左右士、運曹十曹郎。康穆以後,又無虞 曹、二千石二郎,但有殿中、祠部、吏部、儀曹、三公,比部、 金部、倉部、度支、都官、左民、起部、水部、主客、駕部、庫部、 中兵、外兵十八曹郎,後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餘十五 曹云。
宋
编辑宋承晉江左復增設「都官尚書,而省比部曹郎,後復 置。」
按《宋書百官志》:「晉江左有祠部、吏部、左民、度支五兵, 合為五曹尚書。宋高祖初又增都官尚書。」
尚書令任總機衡。僕射尚書,分領諸曹。吏部尚書領 吏部刪定。三公、比部四曹。都官尚書領都官、水部、庫 部、功部四曹。
晉西朝則直事殿中、祠部、儀曹、吏部、三公、比部、金部、 倉部、度支、都官二千石、左民、右民、虞曹、屯田、起部、水 部、左主客、右主客、駕部、車部、庫部、左中兵、右中兵、左 外兵、右外兵、別兵、都兵、騎兵、左士、右士、北主客、南主 客,為三十四曹郎。後又置運曹,凡三十五曹。晉江左 初無直事民。〈按晉志民上有右字〉屯田、車部、別兵、都兵、騎兵、左 士、右士、運曹十曹郎,而主客、中兵各置一郎而已,所 餘十七曹也。康、穆以來,又無虞曹。二千石二郎,猶有 殿中、祠部、吏部、儀曹、三公、比部。〈按晉志比部下有金部〉倉部度 支、都官《左民》,起部水部主客,駕部庫部《中兵》。〈按晉志中兵下 有外兵〉十八曹郎,後又省主客、起部、水部,餘十五曹。宋 高祖初,加置騎兵、主客、起部、水部四曹郎,合為十九 曹。太祖元嘉十年,又省儀曹、主客、比部、騎兵四曹郎, 十一年又並置。十八年,增刪定曹郎,次在左民曹上, 蓋魏世之定科郎也。三十年,又置功論郎,次都官之 下,在刪定之上。太宗世省騎兵,今凡二十曹郎,以三 公比部主法制。度支主算支派也。度,景也。都官主軍 事刑獄。其餘曹所掌,各如其名。
南齊
编辑《南齊左僕射主讞議》「以吏部尚書領比部曹,都官尚 書領都官曹,而右丞亦掌刑罪諍訟。」
按《南齊書百官志》:「左僕射領殿中主客二曹事。諸曹 郊廟園陵、車駕行幸、朝儀、臺內非違、文官舉補,滿敘 疾假事,其諸吉慶瑞應、眾賀災異、賊發眾變,臨軒崇 拜,改號格制,莅官銓選,凡諸除署、功論、封爵、貶黜、八 議疑讞通關案,則左僕射主,右僕射次經,維是黃案, 左僕射右僕射署,朱符見字,經都丞竟,右僕射橫畫」 成目。左僕射畫,令畫右官,闕則以次并畫。若無左右, 則直置僕射在其中間,總左右事。
吏部尚書,領吏部刪定《三公》、比部四曹。
都官尚書,領都官、水部、庫部、功論四曹。
右丞一人。掌兵士百工補役、死叛考代、年老疾病解 遣。其內外諸庫藏穀帛、刑辠、創業、諍訟、田地、船乘、稟 拘、兵工死叛,考剔討補、差分百役、兵器。諸營署人領 州郡租布,人民戶移徙州郡縣,併帖城邑,民戶割屬 刺史、二千石、令、長、尉,被收及免贈文武諸犯削官事 白案,右丞上署,左丞次署;黃案,左丞上署。諸立格制 及詳讞大事。宗廟朝廷儀體,左丞上署,右丞次署。自 令、僕以下五尚書,八座二十曹,各置郎中、令史,又置 都令史分領之。僕射掌朝軌,尚書掌讞奏,都丞任碎 在彈違。諸曹緣常及外詳讞事,應須命議相值者,皆 郎先立意應奏黃案及關事,以立意官為議主。凡辭 訴有漫命者,曹掾諮如舊。若命有諮,則以立意者為 議主。
梁
编辑梁以刑獄歸廷尉,仍設都官尚書,領都官諸曹。 按《隋書百官志》:「梁尚書省置令,左右僕射各一人,又 置吏部、祠部、度支、左戶、都官、五兵等六尚書,左右丞 各一人。吏部刪定三公,比部、祠部、儀曹、虞曹、主客、度支、殿中、金部、倉部、左戶、駕部、起部、屯田、都官、水部、庫 部、功論、中兵、外兵、騎兵等郎二十三人,令史百二十 人,書令史百三十人」,
陳
编辑《陳承梁》以刑獄歸廷尉,而尚書三公郎等亦掌行察 獄囚冤枉。
按《隋書刑法志》:「陳氏承梁季喪亂,刑典疏闊。及武帝 即位,思革其弊,乃下詔搜舉良才,刪改科令,群僚博 議,務存平簡。於是稍求得梁時明法吏令,與尚書刪 定郎范泉參定律令,又敕尚書僕射沈欽、吏部尚書 徐陵、兼尚書左丞宗元饒、兼尚書左丞賀朗參知其 事,制律三十卷,令科四十卷,廷尉寺為北獄,建康縣」 為南獄,並置正、監、平。又制,「常以三月,侍中、吏部尚書、 尚書、三公郎部都令史、三公錄冤局令,御史中丞、侍 御史、蘭臺令史親行京師諸獄及冶署,理察囚徒冤 枉。」
北魏
编辑明元帝泰常二年置西部大人
编辑按:《魏書太宗本紀》,不載。按《官氏志》:「泰常二年夏,置 六部大人官,有天部、地部,東、西、南北部,皆以諸公為 之。大人置三屬官。」
孝文帝太和 年詔議官制定都官尚書以下階品
编辑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按《官氏志》:「自太祖至高祖 初,其內外百官,屢有減置,或事出當時,不為常目。舊 令亡失,無所依據。太和中,高祖詔群僚議定百官,著 於令:列曹尚書第二品中,尚書郎中第五品上,尚書 郎從第五品中,主事郎從第六品上,都令史主書令 史第七品上。」
按杜佑《通典》:「魏有都官尚書,有比部曹。又尚書諸司 置主事令史。」
太和二十三年,復次《都官尚書》以下職令。
按:《魏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官氏志》:「太和二十三年, 高祖復次職令,及帝崩,世宗初班行之,以為永制。列 曹尚書第三品,尚書郎中第六品下階;尚書都令史、 主書令史從第八品上階。」
北齊
编辑北齊以獄刑歸大理,仍設都官尚書,統五曹,以比部 掌律令,而三公統於殿中,以掌囚罪。
按:《隋書百官志》:「後齊制,官多循後魏,尚書省置吏部、 殿中、祠部、五兵、都官、度支等六尚書。六尚書分統列 曹,殿中統殿中儀曹三公,駕部四曹,都官統都官二 千石,比部、水部、膳部五曹。」
〈注〉三公「掌五時,讀時令,諸曹囚帳,斷罪赦日,建金雞等事。」
北周
编辑北周依《周禮》建六官秋官府,領司寇等眾職。
按《周書盧辯傳》:「太祖欲行《周官》,命蘇綽專掌其事。未 幾而綽卒,乃令辯成之。於是依《周禮》建六官,置公卿 大天士、秋官府,領司寇等眾職。以魏恭帝三年始命 行之。」
隋
编辑隋以刑獄歸大理,仍設都官尚書,統都官、刑部、比部、 司門諸侍郎。
按《隋書百官志》:「高祖既受命,改周之六官,其所制名, 多依前代之法。置尚書省都官尚書,統都官侍郎二 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門侍郎二人,都官尚書 為正三品尚書,諸曹侍郎為正六品上階。」
文帝開皇三年改都官尚書為刑部尚書諸曹侍郎加為從五品
编辑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云云。
開皇六年,置刑部諸曹員外郎。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六年,尚書省二 十四司,各置員外郎一人,以司其曹之籍帳。侍郎闕 則釐其曹事。」
開皇十四年,置「刑部諸曹主事令史」員。
按《隋書高祖本紀》,不載。按《百官志》,「十四年諸省各 置主事令史員。」
煬帝大業三年更定曹郎改刑部郎為憲部郎
编辑按:《隋書煬帝本紀》,不載。按《百官志》,「煬帝即位,多所 改革。三年定令,品自第一至於第九,唯置正、從,而除 上下階。」尚書省六曹,各侍郎一人,以貳尚書之職。又 增左右丞階,與六侍郎並正四品。諸曹侍郎並改為 郎。又改吏部為選部郎,戶部為人部郎,禮部為儀曹 郎,兵部為兵曹郎,刑部為憲部郎,工部為起部郎,以 異六侍郎之名。廢諸司員外郎,而每增置一曹郎,各 為二員。都司郎各一人,品同曹郎。掌都事之職。以都 事為正八品,分隸六尚書。諸司主事,並去「令史」之名。 其令史隨曹閑劇而置。每十令史置一主事,不滿十 者亦置一人。尋又每減一郎置承務郎一人,同員外 之職
唐
编辑唐以刑獄歸大理,而刑部按覆之,設尚書侍郎,統刑 部都官、比部司門之屬。始以刑部、御史中丞、大理為 三司。
按《唐書百官志》,「唐之官制,其名號祿秩,雖因時增損, 而大抵皆沿隋。故尚書省其屬有六,尚書五曰刑部。 刑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 刑法、徒隸、按覆讞禁之政。其屬有四,一曰刑部,二曰 都官,三曰比部,四曰司門。刑部郎中二人,從五品上; 員外郎二人,從六品上。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 讞,為尚書、侍郎之貳。凡刑法之書有四:一曰律,二曰 令,三曰格,四曰式。凡鞫大獄,以尚書侍郎與御史中 丞、大理卿為「三司使。」凡國有大赦,集囚徒於闕下以 聽。刑部主事四人,《都官》主事二人,比部主事四人,司 門主事二人,從九品上。以主事、令史、書令史署覆文 案,出符目;以亭長啟閉,傳禁約,以掌固守當倉庫及 陳設。
〈注〉龍朔二年,改刑部曰司刑,都官曰司僕,比部曰司計,司門曰司關。光宅元年,改刑部曰《秋官》。天寶十一載,改刑部曰司憲,比部曰司計。有刑部令史十九人,書令史三十八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都官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七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司門令史六人,書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都官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俘隸簿錄,給衣糧醫藥, 而理其訴免。凡反逆相坐,沒其家,配官曹長役為官 奴婢。一免者,一歲三番役,再免為「雜戶」,亦曰「官戶」,二 歲五番役,每番皆一月三免為「良人。」六十以上及廢 疾者為官戶,七十為良人。每歲孟春上其籍,自黃口 以上印臂,仲冬送於都官,條其生息而按比之。樂工、 「獸醫、騙馬、調馬、群頭栽接」之人皆取焉。附貫州縣者, 按比如平民,不番上。歲督丁資,為錢一千五百;丁婢 中男,五輸其一;侍丁殘疾,半輸。凡居作者,差以三等: 四歲以上為小,十一以上為中,二十以上為丁。丁奴 三當二役,中奴;丁婢二當一役,中婢三當一役。 比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句會內外賦「斂、經費、俸 祿、公廨、勳賜、贓贖、徒役、課程、逋欠之物,及軍資、械器、 和糴、屯收所入。京師倉庫,三月一比。諸司、諸使、京都 四時句會於尚書省,以後季句前季,諸州則終歲總 句焉。」
司門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門關出入之籍,及闌遺 之物。凡著籍,月一易之。「流內記官爵、姓名,流外記年 齒貌狀,非遷解不除。凡有召者,降墨敕勘銅魚、木契, 然後入。監門校尉巡日送平安。凡奏事,遣官送之,晝 題時刻,夜題更籌。命婦、諸親朝參者,內侍監校尉涖 索。」凡葦軬車不入宮門,闌遺之物揭於門外,牓以物 色,期年沒官。天下關二十六,有上、中、下之差度者,本 司給過所,出塞踰月者,給行牒,獵手所過,給長籍,三 月一易。蕃客往來,閱其裝重。入一關者,餘關不譏。
憲宗元和九年十二月詔刑部大理官朔朢入對
编辑按:《唐書憲宗本紀》云云。
宣宗大中三年三月詔待制官典刑法官諫官次對按唐書宣宗本紀云云
编辑遼
编辑遼制,設夷離畢,掌刑獄之事。後設南面朝官,而尚書 省始具刑部長貳曹郎之職。
按《遼史百官志》:「初,太祖制夷離畢視刑部,契丹夷離 畢院掌刑獄。」
《夷離》畢。
《左夷離》畢。
右《夷離》畢。
知《左夷離》畢事。
知右《夷離畢》事。
《敞史》:
《選底》掌獄。
南面朝官, 遼有北面朝官矣。既得燕代十有六州, 乃因唐制,復設南面三省、六部、臺、院、寺、監、諸衛之官, 尚書省刑部《職名總目》。
《尚書》:
侍郎。
郎中。
員外郎。
宋
编辑宋刑部設尚書侍郎,統刑部都官、比部、司門郎中、員 外之屬。
按:《宋史職官志》:「刑部掌刑法、獄訟、奏讞、赦宥、敘復之 事,凡斷獄本於律,律所不該,以敕、令、格、式定之。凡律 之名十有二,曰名例,曰禁衛,曰職制,曰戶婚,曰廐庫, 曰擅興,曰盜賊,曰鬥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 獄。禁於未然之謂令,施於已然之謂敕,設於此而使 彼至之之謂格,設於此而使彼效之之謂式。其一司一路海行所不該者,折而為專法。若情可矜憫而法 不中情者,讞之。皆閱其案狀,傅例擬進。應詔獄及案 劾、命官、追命姦盜,以程督之。審覆京都辟囚,在外已 論決者,摘案檢察。凡大理、開封、殿前、馬、步司獄,糾正 其當否,有辯訴以情法與奪、赦宥、降放、敘雪。若命官 牽復,則以期數定之。其屬三:曰都官,曰比部,曰司門。 設官十有一,尚書一人,侍郎二人,郎中、員外郎、刑部 各二人,都官、比部、司官各一人。國初,以刑部覆大辟 案,淳化二年,增置審刑院,知院事一人,以郎官以上 至兩省充;詳議官,以京朝官充。掌詳讞大理所斷案 牘而奏之。凡獄具上,先經大理斷讞,既定,報審刑,然 後知院與詳議官定成文草,奏記上中書,中書以奏 天子論決。大中祥符三年,置糾察刑獄司,糾察官二 人,以兩制以上充。凡在京刑禁,徒以上即時以報,若 理有未盡,或置淹恤,追覆其案,詳正而駮奏之。凡大 辟皆錄問。熙寧三年,詔「詳議、評斷、詳覆官初入以三 年為任,次以三十月為任,欲出者聽。前任滿半年指 關注」官滿三任者堂除。八年,罷詳議、詳斷官,親書節 案,止合節略付吏,仍減議官一、斷官二。元豐二年,知 院安燾言:「天下奏案益多於往時。自熙寧八年減議 官、斷官,力既不足,故事多疏謬」,增詳議官一,刑部增 詳斷官一。三年八月,詔省審刑院,歸刑部,以知院官 判刑部,掌詳議、詳覆司事,刑部主判官為同判。刑部 掌詳斷司事,審刑議官為刑部詳議官。官制行,悉罷 歸刑部。元祐元年,省比部郎官一員,以都官兼司門。 五月,三省言:「舊制,糾察在京刑獄,以察違慢。自罷歸 刑部,無復申明糾舉之制。請以御史臺刑察兼領,其 御史臺刑獄,令尚書省右司糾察。」從之。刑部舊有詳 覆案,自官制行,歸諸路提刑司,至是復置。四年,併制 勘量為一案。紹聖元年,詔都官司門互置郎官一員。 崇寧二年十二月,詔:「刑部尚書通治左右曹,侍郎一 治左曹,一治右曹。如獨員,即通治。餘並依《官制格令》。」 尚書掌天下刑獄之政令,凡麗於法者,審其輕重,平 其枉直,而侍郎為之貳。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 則尚書專領之;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則長貳治 之,而郎中、員外郎分掌其事。有司更定條法,則覆議 其當否。凡聽訟獄,或輕重失中,有能駮正,詔其賞罰。 若頒赦宥,則糾官吏之稽違者。大祀,則尚書涖誓。薦 熟,則奉牲。大禮肆赦,則侍郎授赦書,付有司宣讀,承 旨釋囚。分案十二,置吏五十有二。紹興後,分案十三: 曰「制勘」,掌凡根勘諸路公事;曰「體量」,掌凡體究之事; 曰「定奪」,掌訴雪除落過名;曰「舉敘」,掌命官敘復;曰「糾 察」,掌審問大辟;曰「檢法」,掌供檢條法;曰「頒降」,掌頒條 法降赦;曰「追毀」,掌斷罰追毀宣敕;曰「會問」,掌批會過 犯;曰「詳覆」,掌諸路大辟帳狀;曰「捕盜」;曰「帳籍」,掌行在 庫務理欠帳籍;曰「進擬」,掌進斷案刑名文書,裁減吏 額,置三十五人。
侍郎舊制,「應定奪、審覆、除雪、敘復、移放,尚書專領之。 若制勘、體量、奏讞、糾察、錄問,長貳通治之。」南渡,長貳 互置,隆興常置一員。淳熙十六年,依崇寧專法奏獄 及法令事,請大理寺官赴部共議之,用侍郎吳博古 之說也。
郎中、 員外郎各二人,分左右廳,掌詳覆、敘雪之事。 建炎三年,刑部郎官以二員為額,關掌職事,初無分 異。紹興二十六年,詔依元豐舊法,分廳治事。先是,右 司汪應辰言:「刑部郎官分為左右,左以詳覆,右以敘 雪,同僚異事,祖宗有深意。倘初無分異,則有不當於 理者,孰為追改乞遵用舊制,要使官各有守,人各有 見,參而用之,以稱欽恤之意。」從之,仍令今後倣此。 都官郎中、 員外郎,掌徒流配隸。凡天下役人與在 京百司吏職,皆有籍,以攷其役放及其增損、廢置之 數。若定差副尉,〈舊為軍大將〉則計其所歷而以役之輕重 均其勞逸,給印紙書其功過,展減磨勘歲月。元祐八 年,以綱運差使關歸吏部,省副尉員三百。紹聖間,復 其額。及《元豐押綱法》,歸都官。崇寧二年二月,復配隸 案。先是,元豐中,都官有吏籍、配隸案,元祐中罷之。因 刑部有請,乃詔如舊。六月,侍郎劉賡奏:「副尉差遣有 立定優重等第,都官條雖特旨亦許執奏,乞申嚴其 禁。」從之。分案四,置吏十有八。建炎三年,詔比部兼司 門。隆興元年,詔都官、比部共置一員,自此都官兼比 部司門之事。分案五:曰差次,曰磨勘,曰吏籍,曰配隸, 曰知雜。各因其名而治其事。裁減吏額,置十二人。〈淳熙 十三年減三人〉
比部郎中 員外郎掌勾覆中外帳籍。凡場務倉庫 出納在官之物,皆月計季考,歲會從所隸監司檢察 以上比部至則審覆其多寡登耗之數,有陷失則理 納鉤考,百司經費,有隱昧則會問同否而理其侵負。 舊《帳案》隸三司,自治平中至熙寧初凡四年,帳未鉤 考者已踰十有二萬,錢帛芻粟,積虧不可勝計。五年 十一月,曾布奏:「以四方財賦當有簿書文籍,以鉤考 其給納登耗多寡。」遂置提舉帳司,選人吏二百人驅磨天下帳籍,并選官吏審覆。七年二月,詔帳司每歲 具天下財用日出入數以聞。元豐初年,詔諸路財賦 出入,自今三年一供,著為令。官制行,釐其事歸比部。 元祐元年七月,用司馬光奏,悉總於戶部。三年,釐正 倉部勾覆理欠憑由案及印發鈔引事歸比部。政和 六年,詔「寺、監先期檢舉,如庫務監官所造文帳委無 未備,方許批書,違者御史臺奏劾。」用郎官梅執禮之 請也。分案五,置吏百有一。建炎以後,或都官兼比部 司門之事。
司門郎中 員外郎「掌門關、津梁、道路之禁令,及其 廢置移復之事。應官吏、軍民、輦道、商販,譏察其冒偽 違縱者。凡諸門啟閉之節及關梁餘禁,以時舉行。」分 案二,置吏五。
金
编辑金置刑部,設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之屬,掌律令刑 名之事。
按《金史百官志》:六部,「國初與左右司通署。天眷三年, 始分治刑部。尚書一員,正三品;侍郎一員,正四品;郎 中一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一員掌律令格 式,審定刑名,關津譏察赦詔、勘鞫追徵、給沒等事。一 員掌監戶官戶配隸、訴良賤、城門啟閉、官吏改正功 賞、捕亡等事。主事二員,從七品。」
〈注〉令史五十一人。內女直二十二人。譯史五人。通事二人。
架閣庫,管勾一人,正八品。掌刑、工兩部架閣。
〈注〉大安二年,以主事各兼。
同管勾一員。從八品。
元
编辑元設刑部尚書侍郎,統郎中、員外之屬,掌天下刑名 法律之事。
按《元史百官志》:「刑部,尚書二員,正三品;侍郎二員,正 四品;郎中二員,從五品;員外郎二員,從六品。掌天下 刑名法律之政令。凡大辟之案,覆繫囚之詳,讞孥收 產沒之籍,捕獲功賞之式,冤訟疑罪之辨,獄具之制 度,律令之擬議,悉以任之。世祖中統元年,以兵、刑、工 為右三部,置尚書二員,侍郎二員,郎中五員,員外郎」 五員,以郎中、員外郎各一員專署刑部。至元元年,析 置工部,而兵刑仍為一部,尚書四員,侍郎仍二員,郎 中四員,員外郎置五員。三年,復為右三部。七年,始別 置刑部,尚書一員,侍郎一員,郎中一員,員外郎二員。 八年,改為兵刑部。十三年,又為刑部。二十三年,六部 尚書、侍郎、郎中、員外郎定以二員為額。大德四年,尚 書增置一員。其首領官則主事三員,吏屬則蒙古必 闍赤四人,令史三十人,回回令史二人,怯里馬赤一 人,知印二人,奏差十人,書寫三人,典史七人。其屬附 見:
司獄司,司獄一員,正八品;獄丞一員,正九品。獄典一 人。初以右三部照磨兼刑部繫獄之任。大德七年,始 置專官。部醫一人,掌調視病囚。
司籍所,提領一員,同提領一員。至元二十年,改「大都 等路斷沒提領所為司籍所」,隸刑部。
明
编辑明刑部設尚書、侍郎,統「十三清吏司,掌天下刑獄之 事。」
按《明會典》:「刑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隸 勾覆、關禁之政令。其屬:初曰憲部,曰比部,曰司門部, 曰都官部,後改十三清吏司,曰浙江、江西、福建、山東、 四川、山西、湖廣、廣東、廣西、河南、陝西、雲南、貴州。 正官尚書一員,左、右侍郎各一員。」
首領官:司務二員,照磨一員,檢校一員。
屬官:「浙江司、江西司、廣東司、河南司、山西司、四川司、 廣西司、雲南司、貴州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各 三員;「湖廣司、陝西司、山東司、福建司」,郎中、員外郎各 一員,主事各二員。
〈注〉國初,設子部四,曰憲部、比部、司門部、都官部,設郎中、員外郎各一員。洪武二十三年,改為浙江等十二部,仍分憲、比、司門、都官四科。二十九年,改為十二部清吏司,以首領官、主事為「司官司」,各一員。宣德間,定為十三司。正統以後,各司俱添設主事二員。成化元年,廣西、四川二司添設主事各一員,後革。萬曆九年,裁革「十三司主事各一員。十一年,復設浙江、江西、廣東、廣西、河南、山西、四川、雲南、貴州九司主事各一員。」
所屬衙門司獄六員
《十三司職掌》:浙江等十三司、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 令各清理所隸布政司刑名、仍量其繁簡、帶管。直隸 府州、并在京衙門、凡遇刑名、各照部分、送問發落、具 列於後
浙江司,專管浙江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兩浙鹽運司, 帶管崇府、中軍都督府、御用監司設監、內官監,成國 公,刑科,神策衛、留守中衛、和陽衛、廣洋衛、金吾前衛騰驤左衛、武功右衛、瀋陽右衛、涿鹿中左二衛,蕃牧 千戶所,直隸和州。
江西司專管「江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淮府、益 府、弋陽府、建安府、樂安府、前軍都督府、御馬監、酒醋 局、火藥局、麪觔局,留守前衛,燕山左衛,寬河衛,永清 右衛,忠義前後二衛,龍驤衛,府軍前衛,龍江左右二 衛,直隸廬州府,廬州衛,六安衛,九江衛,武清衛,龍門 衛,宣府前衛。」
福建司專管福建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福建 鹽運司,帶管戶部、戶科、太僕寺,都知監,印綬監,甲字 等十庫,寶鈔提舉司,「孝陵衛、獻陵衛、景陵衛、裕陵衛、 泰陵衛,金吾後衛,應天衛,武功中衛,武成中衛,會州 衛,牧馬千戶所,美峪千戶所,留守左、中二衛,直隸定 邊衛,開平中屯衛,直隸常州府,直隸廣德州。」
「山東司專管山東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山東鹽運司 帶管魯府、德府、衡府、涇府、左軍都督府、宗人府、兵部、 兵科,尚寶司,供用庫、戈戟司、司苑局、典牧所,會同館, 東直門外牛房,皇陵衛,長陵衛,羽林右衛,瀋陽左衛, 金山口奠靖所,潮河川守禦千戶所,寧靖千戶所,直 隸保定後衛、德州左衛,龍門千戶所,中都留守司,直」 隸鳳陽府,「鳳陽衛,泗州衛,壽州衛,長淮衛,滁州滁州 衛,沂州衛,安東中護衛,遼東都司,遼東行太僕寺, 四川司專管四川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帶管 蜀府、工部、工科、巾帽局,織染局,僧錄司,道錄司。府軍 衛,武驤右衛,永清左衛,大寧前衛,金吾左衛,濟州衛, 蔚州左衛,廣武衛,萬全懷來衛,懷安衛」,直隸大名府, 直隸松江府,金山衛,神木千戶所。
山西司專管山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帶管 晉府、代府、瀋府、懷仁府、慶成府。翰林院,欽天監、上林 苑監,甜食房、混堂司,「南城兵馬指揮司,北城兵馬指 揮司,旗手衛,金吾右衛,驍騎右衛,大寧中衛,義勇前 後二衛,龍虎衛,英武衛,瀋陽中屯衛,瀋陽中護衛,直 隸鎮江府,鎮江衛,直隸徐州,徐州衛,平定千戶所,倒」 馬關。
湖廣司專管「湖廣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興都 留守司,帶管楚府、岷府、吉府、榮府、遼府、右軍都督府, 司禮監,尚膳監,尚寶監,神宮監、天財庫,茂陵衛,永陵 衛,武功左衛,虎賁右衛,留守右衛,忠義右衛,神武中 衛,濟川衛,南京水軍右衛,江淮衛,直隸定州衛,茂山 衛,保安左、右二衛,直隸池州府,直隸寧國府,宣州衛」, 渤海千戶所
廣東司專管「廣東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應天府、 錦衣衛、府軍左衛、留守左衛、虎賁左衛、濟陽衛、水軍 左衛、飛熊衛,直隸延慶州、懷來千戶所。」
廣西司專管廣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靖江王 府通政使司,寶鈔局、銀作局、「中兵馬指揮司,大興左 衛,燕山前右二衛,羽林前後二衛,富峪衛,鎮南衛,武 驤左衛,直隸徽州府:新安衛,安慶府,安慶衛,通州衛, 通州左右二衛,延慶衛,延慶左右二衛」,通州巡捕指 揮。
「河南司專管河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周府、唐 府、趙府、鄭府、徽府、伊府、汝府、禮部、詹事府、太常寺、光 祿寺、鴻臚寺、國子監、禮科,中書舍人,兵仗局、靈臺司、 鐘鼓司,神樂觀、犧牲所,東城兵馬指揮司,教坊司,神 武左右前三衛,府軍右衛,羽林左衛、留守後衛、武德 衛,兩淮鹽運司,直隸揚州府,揚州衛,高郵衛,儀真衛」, 直隸淮安府,淮安衛,大河衛,邳州衛,宿州衛,武平衛, 彭城衛,歸德衛,直隸寧山衛,通州守禦所,海州守禦 所,鹽城守禦所,「汝寧守禦所,提督真定等處指揮, 陝西司,專管陜西布政司、按察司。」都司、行都司,帶管 秦府、韓府、慶府、肅府,後軍都督府,南和伯,大理寺,行 人司,尚衣監,針工局,「西城兵馬指揮司,『康陵衛,昭陵 衛,府軍後衛,豹韜衛,興武衛,鷹揚衛,騰驤右衛,義勇 右衛,橫海衛,江陰衛』」,陝西行太僕寺,甘肅行太僕寺, 河東、陝西鹽運司,「平涼中護衛,直隸太平府。建陽衛, 直隸保定中、前左、右四衛。」
雲南司專管雲南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承運庫, 惜薪司,儀衛司。順天府二十七州縣,太醫院,密雲中 後二衛,營州五屯衛,東勝左右二衛,薊州守備都指 揮,直隸廣平府,直隸永平府,永平衛,山海衛,撫寧衛, 盧龍衛,大同中屯衛,真定衛,萬全左、右二衛,潼關衛, 鎮海衛,寬河千戶所,武定千戶所,蒲州千戶所。 貴州「司專管貴州布政司,按察司,都司帶管吏部吏 科司,菜局,長蘆鹽運司。忠義中衛,薊州衛,鎮朔衛,涿 鹿衛,遵化衛,興州五屯衛,永寧衛,直隸保定府,大寧 都司,直隸河間府,河間衛,天津衛,天津左、右二衛,直 隸真定府,直隸順德府,直隸蘇州府,蘇州衛,太倉衛, 直隸保安州,保安衛,德州衛,萬全都司,宣」府左右二 衛,開平衛,蔚州衛,梁城千戶所,興和千戶所,廣昌千 戶所,涿州巡捕指揮
南京刑部尚書一員。右侍郎一員
〈注〉萬曆三年革。十一年復設。
司務一員,照磨一員。
浙江司,郎中一員。
〈注〉舊有員外郎一員。隆慶三年革。
主事一員。
〈注〉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江西司,郎中一員。
〈注〉舊有員外郎一員。隆慶三年革。
主事一員。
福建司、山東司、山西司,郎中、主事各一員。
湖廣司,郎中一員,主事一員。
〈注〉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廣東司,郎中、員外郎各一員,主事一員。
〈注〉舊二員。隆慶三年、革一員
廣西司,郎中一員,主事一員。
〈注〉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河南司,郎中一員。
〈注〉舊有員外郎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一員。
〈注〉萬曆九年革。十一年復設。
陝西司郎中一員。
〈注〉舊有員外郎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主事一員。
四川司郎中一員。
〈注〉舊有主事一員。隆慶四年革
雲南司,郎中一員。
〈注〉舊有主事一員。隆慶三年革
貴州司郎中一員。
〈注〉舊有主事一員。嘉靖三十七年革。
「司獄」二員。
皇清
编辑《大清會典》刑部
國初設六部,各以貝勒總理部務,後俱撤。順治八
年,各部復令親王、郡王兼攝。九年亦撤 漢銜。初稱「承政」 者,後改為尚書,參政改為侍郎,理事官改為郎中,副理事官改為員外郎,《額者庫》改為主事。又初設滿洲、漢軍啟心郎,後俱裁。又初設他赤哈哈番筆帖式,哈番,後改設六品、七品、八品無頂帶筆帖式。各部院衙門同。
刑部尚書,左右侍郎,掌天下刑名及徒隸勾覆、關禁之政令。其屬十四清吏司,曰江南、浙江、福建、四川、湖廣、廣西、陜西、雲南、貴州、河南、廣東、山西、山東、江西。其首領則有司務,又有贓罰庫司獄司。
正官
滿、漢尚書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五年,定滿、漢各一員。七年,增滿洲一員。十年裁。
滿、漢左、右侍郎各一員。初制增減不一。順治元年,定滿、漢左右各一員。
首領官
滿、漢司務各一員。初設漢司務二員。順治四年裁一員。十五年,定滿、漢各一員。
屬官
滿洲、蒙古、漢軍司官筆帖式,不論司分,悉聽堂官調撥。漢司官仍論司分。
滿郎中十四員。初設六員。順治元年後增八員。漢軍郎中四員。
滿員外郎十八員,初設八員。順治元年後增十員。十八年,設蒙古員外郎八員。康熙元年,裁漢軍員外郎十二員。
滿主事十九員,堂主事,滿、文二員,滿、漢文三員。司主事十四員。漢軍堂主事一員。
滿司庫一員
江南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浙江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福建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四川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湖廣》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廣西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陝西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雲南》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貴州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
「河南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廣東清吏司」 漢郎中一員,漢主事一員。
山西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山東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江西清吏司,漢郎中一員,漢員外郎一員,漢主事一員。
以上湖廣、廣西、雲南、廣東四司,初設員外郎各一員,順治十五年裁。四川、陝西、河南、貴州四司,初設主事各一員,順治十五年裁。
滿筆帖式九十六員。內滿文四十九員。滿、漢文四十七員。漢軍筆帖式十七員。
所屬衙門
「司獄司」 ,漢司獄四員。
十四司職掌
江南等十四司、各設郎中、員外郎、主事。令各清理所隸本省刑名。仍量其繁簡。帶管直隸府州縣、并在京衙門
盛京地方寧古塔將軍衙門事件、各照司分承審
發落至內務府
盛京刑部、「各省將軍咨送事件」 ,《八旗詞訟均分事》。
簡諸司審理清吏司具列于後。
江南清吏司。專管江南所屬各衙門。帶管「漕運總督衙門。」 霸州、并所領三縣
浙江清吏司專管浙江所屬各衙門,帶管本部、都察院、刑科、京畿道、南城、涿州并所領一縣、一衛。正月,停刑《律例》,彙題十日審結事件,彙題「監斃人犯。」
「福建清吏司專管福建所屬各衙門,帶管戶部倉場」 、戶科倉院、寶泉局、坐糧廳、大通橋、京通十倉、宣課司、左右兩翼。保定府所領州縣內除定興、新城二縣外,餘俱隸此保定左衛。恤刑,「四川清吏司專管四川所屬各衙門,帶管工部、工科」 、寶源局、琉璃廠、惜薪司、街道廳、永平府并所領州縣,永平衛,各省秋審移文修理倒塌衙署監垣。
湖廣清吏司專管湖廣所屬各衙門。帶管通州、并所領三縣。通州所贓罰。移文用印
廣西清吏司、專管廣西所屬各衙門。帶管通政司、宛平縣、真定府、并所領州縣朝審
「陝西清吏司專管陝西所屬各衙門,帶管大理寺、西城行人司」 ;「滄州并所領三縣,關領囚糧」 ;「雲南清吏司,專管雲南所屬各衙門,帶管順天府、太醫院、直隸巡撫衙門」 ;「金吾左衛、彭城衛、神武左衛、騰驤右衛、永清左衛、燕山右衛、遵化州并所領一縣;薊州并所領二縣,良鄉縣、固安縣、永清縣、東安縣、香河縣、懷柔縣。」 六月,停刑學院贓罰。
貴州清吏司專管貴州所屬各衙門。帶管吏部、吏科。河間府所領州縣內除滄州外。餘俱隸此。天津衛、河間衛
「河南清吏司專管河南所屬各衙門。帶管禮部、詹事府、太常寺、光祿寺、國子監、鴻臚寺、禮科」 ,東城、大興縣熱審。
廣東清吏司專管廣東所屬各衙門。帶管鑾儀衛。順德府并所領九縣。昌平州并所領順義、密雲二縣。延慶州、定興縣、延慶衛
山西清吏司,專管「山西所屬各衙門,帶管內閣、翰林院、中書科、欽天監、上林苑監、北城、拱極城、宣府保安州、宣府前衛、萬全左衛、萬全右衛、懷安衛、蔚州衛、保安衛、懷來衛、永寧衛、開平衛、龍門衛、梁城所,關領本部紙張,承審賭博。」
「山東清吏司」 專管山東所屬各衙門。帶管宗人府、兵部、兵部、督捕、理藩院、太僕寺、兵科。
盛京地方:寧古塔將軍衙門、「河道總督衙門」 、《廣平》
府并所領九縣、彙送議敘。拿獲竊盜步軍校江西清吏司專管江西所屬各衙門、帶管中城、大名府、并所領州縣、新城縣、發遣流徙寧古塔、尚陽堡人犯
盛京刑部衙門
正官
侍郎一員
屬官
員外郎七員,內滿洲六員,漢軍一員。主事二員,內滿洲一員,漢軍一員。司獄一員,係漢缺。筆帖式十五員,內滿文八員,滿、漢文五員,漢軍二員。
國初建置
盛京設「刑部承政、參政、啟心郎、筆帖式等官。」 《順治》
元年,裁併奉天將軍等管理。至康熙三年,復設滿洲侍郎一員,郎中二員,員外郎六員,主事一
員,筆帖式十一員,漢軍筆帖式一員。十二年,增設滿洲員外郎一員,漢軍員外郎、主事各一員,滿洲筆帖式二員,蒙古筆帖式一員,漢軍筆帖式二員。二十三年,裁漢軍筆帖式一員,增設滿洲筆帖式一員。二十四年,增設司獄一員 。開元、鳳凰城、邊城以內,山海關、奉天府所屬地方,一應刑名事件,聽本部審讞。犯軍罪以下者、按律例審結。死罪以上者、取供定招、移咨刑部、具題發落。康熙十一年、復將逃人事件、俱令管理、照督捕定例遵行。其每年秋審重囚、聽刑部會同九卿科道官員會議、將情真緩決、矜疑情由、分別具題、請
旨定奪。
命下之日、咨行本部、將情真者、遵照定限行刑。《矜疑》
者,照例發落。其餘緩決人犯,牢固監候 。二十四年題准司獄司設醫生一名,調治監犯。
康熙八年
编辑上諭刑部:「設立通政司及登聞鼓衙門,原以通達民。」
隱,陳告冤抑。果有真正冤枉事情,應赴該部院衙門告理。近則奸惡棍徒,或以瑣細小事捏成重大,或以私讎借端陷害善良,或受人雇託,代為控告,或擅入禁地及行幸之所,衝突儀仗,趣近喊告。及將此等狀詞交與部院審理,並無大事及冤枉之處,反因被告干証,將良民株連受累者甚多。故前此已行禁止,今仍多有違禁妄告者,以後著嚴加禁止,如有惡徒仍前瀆告者,除所告之事不准外,著照律治罪。爾部即嚴加曉諭遵行。《特諭》。康熙八年六月二十九日
上諭「吏部、刑部、事務殷繁。關係人命、殊為緊要。必得」
「才猷練達者乃能勝任。內國史院大學士對哈納諳練刑部事務,著加太子太保,以內國史院大學士管刑部尚書事。尚書明珠著以原品候補。」 《特諭》。康熙八年七月初四日
康熙二十一年
上諭刑部:「時已季夏,雨澤愆期;邇來亢旱益甚,農事」
堪憂。朕思天人一理,感格之道,必有未孚。且刑獄或有淹滯,冤抑之氣最能上干
《天和》內外大小問刑各衙門、審讞案件、恐有聽斷不公
「曲直顛倒,以及草率怠忽,任意遲延,致無辜之人,久羈犴狴。爾部即通行申飭,今後問刑各官,凡應速結事情,即為歸結,勿得借端稽緩,苦累平民。務期虛公明允,詳慎得情,以副朕欽恤刑獄,感召休祥至意。《特諭》。」 康熙二十一年六月十四日
康熙二十二年
上諭刑部:「國家設立問刑衙門,期於明罰,敕法弼教。」
化民;必審鞫精詳、讞決平允,而後民情悅服,冤抑畢伸。近見爾部審理大小事件,每多草率因循,瞻徇舛錯,全無振刷省改。如聽訟之時,兩造是非,自應分別定案;因意有偏私,往往不問曲直,勒令和息;或逼撤原狀,含糊完結;以致奸頑倖免,良善含冤。又如入官財物,奉差籍沒官員,不能廉潔自持,據實冊報;乃恣「意侵盜竟飽私囊,貪黷成風,愍不畏罪殊非人臣奉公守法之誼。至於審事官員膠執己見聽斷不公或更改口詞圖遂私意或恐喝犯証不令直供或妄肆株連稽延月日或怠玩疏忽,苟且告竣此等弊端種種難以枚舉。嗣後堂司各官,俱著洗心滌慮。痛改前非。一切刑名事務必令情法允協。無」 枉無縱,恪遵法紀,持廉秉公,以副委任之意。特諭。康熙二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上諭刑部:「人命關係重大,凡現審人犯,自應早取口」
供,速行完結,庶不致無辜久禁囹圄,淹滯斃命。其中有應行詳審及等候質對者,或暫行監候,或羈禁各門該管官員亦當嚴加稽察,不時照管,毋令獄卒及守門人等借端需索,恣行凌虐且各犯雖有應得之罪若未死於法先死於獄既非憲典亦干天和,朕心猶為不忍。向來在外各衙門審理人犯或係監斃,或「在路物故,凡一起內至三人以上者,定有處分之例。今思內外刑獄,事屬一體,嗣後在內各衙門及各門監禁人犯,一起致斃幾人以上者,作何處分,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議定例具奏。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二十二年閏六月二十日。
上諭刑部:「明罰敕法,民命攸關;必讞決精詳,案無留。」
滯,而後聽斷得情,民免株累。向因刑部等衙門事務審理遲延,屢加申飭。今積案已完,宿弊漸革。惟在外直隸各省督撫等衙門,因循積習,怠忽稽遲,一切刑名案件,有經年不結者,有數年不結者。或因承審官員不能恪秉虛公,妥招定案,每多草率含糊,希圖苟且完結。以致上官屢
行批駮:「沉案積久不清,或因上官意有偏徇,借端頻行駮審,因而營求滋弊,顛倒是非,冤抑無辜,莫由申訴。此等情弊,皆由聽斷不公,完結不速,牽連淹滯,苦累小民。今應作何立法,俾在外各衙門痛改積習,永絕弊源,訟簡刑清,克稱平允。著九卿、詹事、科道會同詳議,具奏特諭。」 康熙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六日。。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
本作品原文沒有標點。標點是人工智能程序古詩文斷句 v2.1創建,並且經由維基文庫用戶編輯改善的。本站用戶之編輯以知识共享 署名-相同方式共享 4.0协议(CC BY-SA 4.0)發佈。
歡迎各位持續修正標點,請勿複製與本站版權協議不兼容的標點創作。
Public domainPublic domainfalse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