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古今圖書集成 明倫彙編 第三百三十八卷 |
欽定古今圖書集成明倫彙編官常典
第三百三十八卷目錄
都察院部彙考六
皇清二〈康熙二十四則〉
都察院部總論
申鑒〈時事第二纂〉
大學衍義補〈重臺諫之任〉
官常典第三百三十八卷
都察院部彙考六
编辑皇清二
编辑康熙元年
编辑《大清會典》。康熙元年、
諭、「推選武職官員、著照銓選文官例。凡遇選期。兵部」
會同兵科山東道《封簽掣簽》。
是年題准、凡有錢糧、各衙門須將收存并支放實數、詳細開送京畿道、以憑稽核
康熙二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年
諭、「各御史差遣差回者、論其回道日期。」未差者、論其
到任日期差未滿撤回及復補者。論其繳敕及補任日期。不必照前新舊間開。就其中日月深者在前開列具奏
是年議准:「凡遇大選、急選推陞,滿、漢科道官與吏部司官,俱先期議缺,疏內同列銜具題。」 又議准:河南道管理事煩,滿、漢掌道御史及漢軍協理御史止有三員,料理乏人,添設滿、漢御史各一員協理。其滿洲、漢軍協理河南道御史,照例一年一換。漢協理御史用差過兩次者協理。無差。過兩次者,或差過一次,或試御史,劄委協理。六個月一換。期滿更替。不再具題。
是年題准:「五城審理事件,限二十日完結,每月兩次,將已未完之案,分別開報都察院註銷。其未完事件,兩個月一奏報。如限內難結者,合呈明寬限。」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議准御史稽察各部院衙門河。」
南道稽察吏部,江南道稽察戶部,浙江道稽察禮部,山東道稽察刑部,山西道稽察兵部,陝西道稽察工部。月終察明,用各該道印信具題。是年題准,河南道添設滿、漢協理御史各一員。俱應停止。
康熙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五年,題准巡鹽除長蘆差近不議外」,
兩淮、兩浙、河東御史,以到任日為始,扣至九個月,即行報滿。都察院預為題差。新差御史照定期赴任接徵,不得一日空懸。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六年題准鹽差御史,遇閏月之年,令」
《連閏》在任十三個月算一年差滿考核。近差扣至十一個月報滿,遠差扣至十個月報滿。如無閏之年仍舊照例遵行。
康熙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七年,題准巡視鹽課,各帶番、譯、滿、漢。」
文筆帖式一員
是年,議准「巡鹽御史將地方官員賢者舉薦,不肖者題參,以示勸懲。長蘆所轄方面官三十七員,應薦一員;有司官三百四十四員,應薦五員;河東所轄方面官三十九員,應薦一員;有司官二百四十四員,應薦三員;兩淮所轄方面官四十五員,應薦二員;有司官三百一十七員,應薦五員;兩浙所轄方面官二十七」 員,應薦一員;有司官一百五十七員,應薦二員。「如無堪薦官員,停其薦舉。」
是年題准:「河南道既照俸深者掌管,其五道亦照俸深者題請掌管一年,五城亦照俸深者具題差遣,仍以六個月一換。若掌五道御史有缺,將五城御史及在衙門御史內論俸掌管道事。」 又題准停止河南道會同吏、兵二部議缺掣簽之例。
又題准:凡在京各衙門文卷、俱於每年八月內送刷
又題准:「停差巡倉御史。」
是年議准巡視鹽課,於六部郎中、員外郎及監察御史內,每處選擇賢能滿、漢官各一員差遣。是年題准:「《本章》既有該道御史併番譯滿、漢文都事查閱,停其另差掌科御史。」
是年,議准停差「茶馬御史,其事宜歸併甘肅巡撫兼理。」
康熙八年
《大清會典》:「康熙八年議准出差巡鹽,有舉劾地方官。」員賢否,及察拿惡棍之責。應停六部官員差遣,仍差《御史》。
康熙九年
上諭都察院左都御史明珠:「國家朝儀大體,所在貴」
「於整齊嚴肅,不止係堂陛之觀瞻,亦以見臣心之敬肆。諸王大臣有踰越班行,交相接語,或輕佻嬉笑,禮不踰階而相與言,又況其甚乎?爾衙門監察御史侍班切近,見而不糾,豈真目未之睹?皆緣畏事徇情,所以如此。都察院職任重大,朕躬有失,尚爾指陳,王及諸臣乃不參奏,揆之事理,實所未協。今後有失儀者,毋得容隱。」 康熙九年八月初四日
上諭「大學士巴泰、索額圖、李霨、魏裔介、學士哲爾肯。」
哈占、達都、色黑、馬朗古、張鳳儀、靳輔、陳敳永,「朕近日披覽章疏,於科道官條奏有合於事理裨益政治者,虛懷聽納,不憚見之施行。其所言無益不可行者,非勦襲陳言,則浮泛塞責。爾諸臣寧有不知?今後有言關政理切實可行者,照常票擬,朕親加裁奪。其或不可行者,若悉下部議,既屬無益,徒令章奏繁多,恐反」 致應行政務有所稽違。爾等可詳酌事理,以不准行擬旨,朕仍審擇而執其中。古之聖帝賢王,雖邇言是察,亦無稽勿聽。用言致治之道,蓋當如此。康熙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康熙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年題准五掌道御史關係會推會」
議、審理刑名等事。其員缺、將差過一次、及未差御史、挨俸具題、一年一換
又題准:「滿監察御史,不分三品、四品,一體令其掌印。」
又題准:「辦買草豆、米、麵、顏料、紬緞、布疋等項,戶部會同稽察御史公議定價。」
又題准、部院應用各項夫匠、俱行文都察院、轉行五城取用
是年議准巡鹽御史不拘滿、漢,每處止差一員。是年題准兩淮、兩浙、長蘆、河東巡視鹽課,添帶滿文筆帖式一員。
又題准:「巡鹽御史有原定駐劄衙門催徵錢糧、整理鹽法。除秤掣鹽觔地方仍舊秤掣外,其循例出巡通行停止。」
康熙十一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一年,議准停差巡鹽御史稽察題」
報「事宜歸併巡撫,兩淮歸併安徽巡撫,兩浙歸併浙江巡撫,長蘆歸併直隸巡撫,山東運司歸併山東巡撫,河東歸併山西巡撫。」
康熙十二年
上諭吏部:「國家設立言官,專司耳目,凡政治得失,民」
「生利弊,必須詳切條陳,直言無隱,斯為稱職。若但敷衍虛文,浮冗勦襲,或以不急之務,草率塞責,非朕廣開言路之意。今將科道官親加考試,其留用各員,著益加勉勵,殫心盡職,以副委任。內石文郁、范時起、何名揚才庸無文,不稱言職,著革職。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大清會典》。康熙十二年。
諭:「監試御史,奏章兼書滿、漢字,著帶筆帖式。」
是年,議准「各省刑名事件,分道御史與掌道管理一同稽核。」
是年題准「掌河南道滿御史,亦論俸次請。」
旨掌管。二年一換
是年議准:「巡城滿洲、漢軍御史,亦照例六個月更換一次。」
又議准:「京畿道差滿、漢御史,俱六個月更換一次。」
又議准:「巡撫事務殷繁,鹽差勢難兼理,仍差御史巡視。」
是年題准、凡鹽差隨帶筆帖式一員。
又題准:舊差報滿日,遴遣承差迎接新任,及衙役出入署中,俱行嚴禁。各差御史,不許額外多帶家人,到任後亦不許諸人妄行出入衙署。其四差駐劄,多在衝津,過往親朋官長,往來交際,概行停止。
又題准:「鼓廳係伸理冤枉之事,令滿、漢御史各一員,論俸題差,六個月一換。漢軍監察御史,應入滿御史內論俸差遣。所收詞狀,各該任內完結。有卷案可查者,限二十日,無卷案可查者,限十日完結。令河南道按日稽查具題。其議結事件,俱造滿漢清冊存案。」
又題准:「失火致傷人命者,杖一百,交該城照律發落。」
康熙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五年題准巡城滿洲、漢軍、漢御史。」
俱一年一次更差
又題准:「寺廟庵觀內有婦女違禁燒香行走者,責令查拿。」
康熙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六年
諭、「凡各衙門審理事件、須速為完結。照註銷《欽件》例」
定限每月造冊、赴都察院稽察
又題准:內而部院、外而督撫具題并科抄事件、俱造冊移送都察院、并六道、以便稽察。
是年,議准「巡鹽四差御史,有不病商民,查出鹽務隱匿情弊,多得課銀以濟國賦者,回道考核得實,從優議敘。」
又議准:習漢文滿洲御史及漢御史巡鹽,不必差筆帖式隨往,不習漢文滿洲御史,仍帶滿漢文筆帖式一員。
康熙十七年
《大清會典》:「康熙十七年,議准各省關係三法司具題。」
事件、一揭送都察院、一揭送該道、以便移會公議。至別項具題事止、送都察院、及河南道、各一揭、以便稽察
康熙十八年
上諭九卿、詹事、科道:「自古設立臺省,原係朝廷耳目。」
「之官,上之則匡過陳善,下之則激濁揚清,務求知無不言,言無不盡,乃稱厥職。近見直言讜論者不過幾人,徇私好名者不可勝數。朕自臨御以來,略知此情,每期言路諸臣,化其偏私,實陳得失,輔登上理。頃有以風聞請者,試約略論之。如今之章奏已見施行者,雖不明言為風聞,何嘗不是風聞?今若開風聞之條」 ,使言事者果能奉公無私,知之既確,言之當理,即當敷陳,何必名為風聞方入告也。儻生事之小人,恃為可以風聞,但知己之好惡,必致擅作威福,以行其私,彼言之者既無確見,聽之者安能問其是非?故曰:「無稽之言勿聽,弗詢之謀勿庸。」 正所以誡言之無據,謀之自專也。況天下之大,臣民之眾,導之以理,曉之以法,待臣下須寬仁有容,不因細事而即黜之,所以體群工也。用人則隨才器,使無求全責備之心,蓋以人材有不齊也。若關天下之重,朋黨徇私之情,皆國家可參可言之大事,不但科道而已,有志之臣民概可以言之,何在區區風聞之言,能斂戢奸貪之志氣哉?治國家者,在有治人,不患無治法爾。康熙十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上諭九卿科道:「今將《科道兩衙門本章情弊,無益國》」
「計民生之處,一一講究。卿等必有至公之眾論,以佐朕意。卿等但有所見,即直言,不可隱諱。」 自古設立科道,原係朝廷耳目之官,務求知無不言、言無不盡,方稱其職。今每見直言讜論者不過幾人,徇私好名者不可勝數。即如科道條陳一事,部議妥確,奉旨准行。又有科道官言其不可者:今日之所謂是,明日又轉而為非,朝更夕改。部院至於督撫有司,不知今日之事,或行二三日而即更,或行數月而即更,茫無成憲,難取信於天下,豈治道至理哉。舉其大概,如舉才能一事,是因人材不一,有能理繁者,有有操守者,有練習其事者,自古選賢任能,治之大道,與論俸不同,其法未嘗不善,即
世祖皇帝時,亦曾有諭,「常行選擇之條,偶有徇私作弊」,
「之人,將不肖寡廉者薦之,因一人而其法遂壞。自朕親政以來,如鹽差、關差數行更換,以後條陳,不知又改幾次也。又如戶部銷筭錢糧一事,因督撫所報不合時價,故部議駮回。而科道輒有言者,以為督撫地方大臣斷無虛估價值,肥己行私,凡有銷算,皆不應駮查。」 及部議徑准督撫之銷算,不行再駮,則科道又「以督撫冒破錢糧。一束草原價若干,開銷若干;一、石豆原價若干,開銷若干。不特草豆為然,凡馬匹等項,事事皆有虛冒,部中不行詳查,概聽督撫開銷,以徇情面。」 由此觀之,部議不行駁回,則以為徇督撫之私情;駮回,則以為督撫地方大臣,不宜疑其有所虛冒,又恐衙役往來騷擾生事,或應駮、不應駮。何者為是?兩說俱無定論,是皆大者,餘悉難述。康熙十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康熙十九年
上諭「九卿科道官內陞外轉、原以示勸懲也。」今見才
優者猶知憚於外轉。其或才力不及,不稱言職之人,安於外轉道員者甚多,是但以示勸,非所以示懲也。故令九卿、詹事、科道會議,務期得當。魏象樞等奏稱:「恐天下不肖之輩,不識朝廷,慎」
「重道員之意,疑為厭薄言路之端」 等語。邇年以來,姚文然、李之芳、施維翰等,內陞未久,即任以大僚督撫,亦因其克盡言職,才能素著之故也。此無論天下智愚不肖,當亦知朝廷無厭薄言路之意矣。其外轉者,或係素無建白,或係昧於事理,或係任臆妄言,或係才力不及,原非因其條奏而外轉也。又稱:近年外轉「之科道,並無貪污溺職之一人,而五部郎中俸深陞道如范永茂、高恆豫、盧元培、程汝璞等,贓私纍纍,劣蹟彰彰者不知凡幾」 等語。科道外轉者,豈並無溺職之一人乎?五部俸深陞道員者甚多,豈盡係貪劣之人乎?如陳丹赤等,優者匿而不言,獨舉范永茂等四人,不辨賢否,而概言之,可乎?魏象樞「去歲七月內,曾於朕前面奏,科道官所行皆係徇私,有負朝廷耳目之任,罪皆應死。今甫數月,復言歷年外轉者並無溺職之一人,前後參差,何其速耶?爾等所奏,理不宜批答。因註語內有『以存國體』之語,故令諸臣知之。至若外轉科道,以小品官員用,遂至有傷國體,朕殊不解,故特諭諸臣,示以朕意」 康熙十九年正月二十一日。
上諭吏部:「言官職司耳目,必學識優長、練達政務,乃」
「克勝任。近以科臣孫纘條奏,行取考選,應加考試,因將見任科道各官俱行親試,觀其才品,以昭澄敘。姚締虞、王曰溫、李迥條奏詳明,可稱言職,并張鵬等俱著留任,其益加勉勵,殫心職業,以副任用。傅廷俊、和鹽鼎、孫纘才識庸常,不稱言職,俱著降三級調用,不准以加級紀錄抵銷。爾部即遵諭行。」 《特諭》。康熙十九年十月二十日
《大清會典》:「康熙十九年題准每年差滿、漢御史各一。」
員稽察錢局、照鼓廳例、具題差遣。至各關差解。送銅觔。崇文門監督、會同御史查驗
康熙二十年
《大清會典》:「康熙二十年題准倉糧關係緊要,應差滿」
漢御史各一員稽查
康熙二十六年
上諭:「大學士明珠、王熙、宋德宜、余國柱、學士禪布、吳」
「喇岱、額爾赫圖、色稜、格舜拜、吳興祖、徐廷璽、盧琦聽政之時,科道侍班,言官自恐失儀,心切畏懼,以致條奏者甚少。凡啟奏官員果有失儀,朕自降旨,或其人自為檢舉,科道侍班罷之誠是。且科道官多起自疏遠,進退周旋,未經嫺習,朕欲以其建言為要務,雖有小過,朕亦不計也。其宣旨於九卿、詹事、科道,此後科」 道侍班其已之。康熙二十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康熙二十七年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梁清標、學士齊穡舜拜、趙山拜。」
里阿喇密、石文桂、盧琦,「近見科道官參人之疏甚多,果有大貪大惡,何不早為參奏?有等人聲言糾參,妄行嚇詐,希圖利己,以致各官不能自安。此等嚇詐之人,許即行首告,吏部、都察院通行曉諭。」 康熙二十七年二月二十日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學士薩穆哈、石文桂、近日科道」
「《官無條奏者》,建言乃科道專職,祇在不存私心耳。可傳諭科道官,有條奏事赴暢春園面奏。」 康熙二十七年六月十一日。
康熙三十一年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阿蘭泰、學士德珠、溫保、王國昌。」
「近觀科道等官竟無條奏者。夫設立科道,特欲其有所建白也。當言之時,應不時具奏。可以此意傳與科道官知之。」 康熙三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諭吏部、都察院:「國家設立言官,職司耳目,一切吏」
「治民生得失利弊,皆宜殫思畢慮,據實直陳。近見滿漢科道官員,建白甚少,殊非朕責望言路之意。嗣後應各矢公忠,研求時務,凡可以裨益國家之事,悉攄所見奏聞,以俟採擇。但不得懷挾私情,紛更定例,勦襲陳言,浮泛塞責。其有真知灼見應糾劾者,即行參奏;亦不得暗受囑託,代人報復,苛責細事,希圖傾陷。」 爾部即傳諭遵行。特諭。康熙三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
康熙三十六年
上諭吏部、都察院:「國家設立都御史及科道官員、以」
「建白為專責,所以達下情而祛壅蔽,職任至重。使言官果能奉法秉公,實心盡職,則閭閻疾苦咸得上聞,官吏貪邪,皆可釐剔。故廣開言路,為圖治第一要務。近時言官條奏參劾,章疏寥寥。雖間有入告,而深切時政,從實直奏者甚少。此豈委任言路之初指乎?自今以後,凡事關國計民生及吏治臧否,但有確見,即」 應指陳,其所言可行與否,裁酌自在。朝廷,雖言有不當,言官亦不坐罪。自皇子、諸王及內外大臣官員有所為
「貪虐不法並交相比附,傾軋黨援,理應糾舉之事,務必大破情面,據實指參,勿得畏怯貴要,瞻徇容隱。即朕躬有失,亦宜進言,朕決不加責。其有懷挾偏私,借端傾陷者,朕因言察情隱微,自能洞悉。凡屬言官尚各精白乃心,力矢忠讜,以無負朕殷切責望至意。爾部院即傳諭行。」 《特諭》:康熙三十六年二月初四日。
康熙三十七年
上諭內閣:「覽科道衙門月終註銷案件,但奏稱無違。」
「限之事,而事務若干件於幾日完結,並未開載。此後應將事件數目並完結日期於疏內詳列具奏。」 康熙三十七年五月十七日
康熙三十九年
上諭:「大學士伊桑阿、馬齊、王熙、吳琠、熊賜履、張英學」
「士滿都、邵穆布、巢可托、舒祿、范承烈、王九齡、曹鑑倫,言官風聞言事,向曾准行。今各省自督撫以下,典史、教職以上,將軍、提、鎮以下,千、把總以上,凡官員賢否,關係民生利病之事,科道官有風聞者,亦准陳奏。設若挾私懷怨,或彼此扶同,或暗受囑託,妄行糾劾者,國家自有定例。可會集滿、漢掌印不掌印科道官,以」 此諭諭之。康熙三十九年十月初八日。
康熙四十年
上諭大學士馬齊等:「朕於科道官員,許其風聞入告。」
者,耑為廣開言路,使自督撫以下各官,有一切事務任意妄為,及所行貪劣,致害民生者,皆知所顧忌而警戒也。科道官員糾參不實,例有處分,又或言不合理及生事妄奏者,外轉有之,罷職亦有之。至於被參之人具疏回奏,止應辨晰是非,不應支離牽引。因彼一身被參,而舉原參者之父子兄弟親戚皆受指摘,「以逞報復。則自此以後,孰敢更糾一人。」 頃左必蕃參郭琇,郭琇即將參己之人轉行窮詰。王材任參高承爵,高承爵即將《王材任》之父與其親戚妄意牽連。且如錢鈺曾參原為巡撫穆爾賽在任貪婪,及後錢鈺授山東巡撫,其居官並無勝於穆爾賽之處。他若此類者甚多。彭鵬身為言官時,亦曾參「人,茲為王度昭所劾,理應止以切己之事剖晰奏明。乃今訐奏王度昭,謂曲庇親戚,而其間所有夙怨,又未指出實據。彭鵬雖操守清廉,居官亦善所回奏,反復瀆陳,詞氣不勝忿激。凡在君上之前,不應陳奏之言輒形於章疏,粗戾已極!著以嚴旨傳飭之。」 康熙四十年十二月十六日
都察院部總論
编辑申鑒。
時事第二纂
编辑或問曰:「州牧刺史、監察御史,三制孰優?」曰:「時制而已。」 曰:「天下不既定其牧乎?」曰:「古諸侯建家國,世位權柄 存焉。於時置諸侯之賢者以牧,總其紀綱而已,不統 其政,不御其民。今郡縣無常,權輕不固,而州牧秉其 權重,勢異於古,非所以彊榦弱枝也,而無益治民之 實,監察御史斯可也。若權時之宜,則異論也。」
大學衍義補
编辑重臺諫之任
编辑《周禮》:「御史掌邦國都鄙及萬民之治令,以贊冢宰。」
臣按:「御史」 之名始見於此,然其所職者乃邦國、都鄙之治令以贊冢宰者也,漢因秦制而設此官,則專以司糾察之任,名雖同而其制則異也。
《通典》:〈唐杜佑作〉御史之名,《周官》有之,蓋掌贊書而授法令, 非今任也。戰國時亦有御史。秦、趙澠池之會,各命書 其事。又淳于髡謂齊王曰:「御史在前。」則皆記事之職 也。至秦漢為糾察之任,所居之署。漢謂之御史府,亦 謂之御史大夫寺,亦謂之憲臺。後漢以來,謂之御史 臺,亦謂之蘭臺寺。隋及唐皆曰御史臺。龍朔二年,改 為憲臺,咸亨元年復舊。門北闢,主陰殺也。故御史為 風霜之任,彈糾不法,百僚震恐。官之雄峻,莫之比焉。
臣按:御史臺即今都察院是也,前代有中書省,而御史臺之職專掌糾察,不得與之並列,我朝罷中書省而以政權分屬六部,而都察院之設品級與六部同,其權視前代尤重云。
唐制,御史大夫一人,中丞二人。其屬有三院:「一曰臺 院,侍御史隸焉;二曰殿院,殿中侍御史隸焉;三曰察 院,監察御史隸焉。大事奏裁,小事專達,凡有彈劾,御 史以白大夫。」
臣按:御史大夫即今左、右都御史之職,中丞即今左、右副僉都御史之職,唐有三院,今併其二於察院。祖宗設都御史六員,職專糾劾百司,辨明冤枉、提督各道,凡事之不公不法者皆在所理。其屬有十三道,各設監察御史,曰浙江、曰江西、曰福建、曰
湖廣、曰山東、曰河南、曰山西、曰陝西、曰廣東、曰廣西、曰四川、曰雲南、曰貴州,分掌其各布政司事。其京衛并直隸府衛則分隸焉。御史之職,在「糾劾百司,照刷文卷,問擬刑名,巡按郡縣。」 是則朝廷耳目之任,所以振肅紀綱,而防邪革弊者也。六部之職,各有攸司,而都察院惟所見聞,不繫職司,皆得以糾察焉。
御史大夫李承嘉,嘗召諸御史,責曰:「近日御史言事, 不咨大夫,禮乎?」御史蕭至忠曰:「御史,人君耳目比肩, 事主得自彈事,不相關白。若先白大夫而許彈事,如 彈大夫,不知白誰也?」
臣按:今六部官屬皆書其部,如吏部屬則曰「吏部文選清吏司」 ,兵部屬則曰「兵部武選清吏司」 之類是也,惟都察院則書其道而不繫於都察院焉,是亦唐人之意也。
武后以法制群下,許諫官、御史得以風聞言事。
胡寅曰:「武后使諫官御史以風聞言事,其興姦慝,來讒譖,害忠良,傷公道之符契乎?朝廷者眾正之原,是非所仰以決譖愬,所望以明毀譽,所賴以公人心,服與不服,一在是焉。彼風聞者得於道聽塗說,或兩怒溢惡,豈皆真實,遽然按之以施刑罰,其差失多矣。既以風聞多不審諦,被言者又泯默被罪,不得申理,而冤結無告,傷平明之政亦甚矣。」 臣按:後世臺諫風聞言事始此,前此未有也。有之始自武氏,宋人因按以為故事,而說者遂以此為委任臺諫之專。嗟乎,此豈治朝盛德之事哉!夫泛論事情,風聞可也,若乃訐人陰私,不究其實而輒加以惡聲,是豈忠厚誠實之道哉?夫有是實而後可加以是名,有是罪而後可施以是刑。苟不察其有無虛實,一聞人言,即形之奏牘,寘於憲典。嗚呼!莫須有何以服天下哉?我祖宗著為《憲綱》,許御史糾劾百司不公不法事,須要明著年月,指陳實跡,不許虛文泛言,搜求細事。蓋恐言事者假此以報復私讎,中傷善類,汙衊正人,深合聖人至誠治天下之旨。
睿宗時,侍御史楊孚,彈糾不避權貴,權貴毀之,上曰: 「鷹搏狡兔,須急救之,不爾必反為所噬。御史懲姦慝 亦然。苟非人主保衛之,則必為姦慝所噬矣。」
臣按:睿宗此言可以為世主任用風憲之法。
肅宗在靈武時,武臣崛興無法度,大將管崇嗣背闕 坐,笑語喧縱。監察御史李勉劾其不恭,帝歎曰:「吾有 李勉,朝廷始尊。」
穆宗時,夏州節度使李祐拜大金吾,違詔進馬。侍御 史溫造劾之,祐曰:「吾夜入蔡州,擒吳元濟,未嘗心動, 今日膽落於溫御史矣。」
臣按:御史之設所以為朝廷,非為其人也,既授之以是職,必假之以是權,彼持其權以舉厥職,則人知所嚴憚而不敢為惡,其為朝廷之益大矣。唐人有言,「御史為天子之耳目、宸居之堂陛,未有耳目聰明、堂陛峻正而天子不尊者也,天子尊未有姦臣賊子而不滅也。」 姦臣賊子滅矣,可以自朝廷至於海隅,蕩蕩然何所不理哉。觀於此言,則知古人設官之意。
宋制,「御史入臺,滿十旬無章疏者,有辱臺之罰。」
臣按:宋朝切責御史以舉其職,其嚴如此,蓋惟恐其不言也。上之所以責之於其下者,必欲其言如此,居是職者雖欲緘默不言不可得矣。
石介曰:「君有佚豫失德,悖亂亡道,荒政咈諫,廢忠慢 賢,御史府得以諫責之。相有依違順旨,蔽上罔下,貪 寵忘諫,專福作威,御史府得以糾繩之。將有兇悍不 順,恃武肆害,玩兵棄戰,暴刑毒民,御史府得以彈劾 之。君至尊也,相與將至貴也,且得諫責糾劾之,餘可 知也。」
曾肇曰:「御史責人者也。將相大臣非其人,百官有司 失其職,天下之有敗法亂紀、服讒蒐慝者,御史皆得 以責之,然則御史獨無責乎?居其位有所不知,知之 有所不言言之有所不行,行之而君子病焉、小人幸 焉,御史之責也。」
臣按:宋二臣之言,可見御史責任之重且難如此,為御史者必如二臣所言然後為能舉其職,不然則於是職有愧矣。由是觀之,則凡其在任之日所以形於言論、見之章疏者,乃其職分之所當為,非好為是以求名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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