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 (民國59年)

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
立法於民國59年12月8日(非現行條文)
1970年12月8日
1970年12月23日
公布於民國59年12月23日
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 (民國73年)

經濟部工業局組織條例
沿革
中華民國法律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組織法

中華民國 59 年 12 月 8 日 制定11條
中華民國 59 年 12 月 23 日公布總統(59)台統(一)義字第 797 號令制定公布全文 11 條列總統府公報第 2230 號
中華民國 73 年 4 月 6 日 修正全文12條
中華民國 73 年 4 月 18 日公布總統華統(一)義字 1912 號令修正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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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經濟部為加速工業發展,設工業局。

第二條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工業政策及法規之擬訂事項。
  二、工業發展計畫之擬訂事項。
  三、工業之管理、輔導、監督及統籌配合事項。
  四、工業發展環境之改善事項。
  五、工業創造、研究、改進、推廣之獎助事項。
  六、工業團體目的事業之指導、監督事項。
  七、中小工業之輔導事項。
  八、軍、公、民工業配合及工業動員之研議與協調事項。
  九、工廠登記及考核事項。
  十、工業技師之登記及監督事項。
  十一、工業區及加工出口區規劃之指導事項。
  十二、工業外銷品原料核退標準之擬訂,及進口工業原料、成品、設備、技術方面之審核事項。
  十三、工業技術合作及投資事項。
  十四、工業人力訓練之協助、建教合作之協調及工業安全管理與工業公害處理之協助、推動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工業發展及工業行政事項。

第三條

  本局設七組,分掌前條所列事項。

第四條

  本局設秘書室,掌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議事、編譯及不屬於各組事項。

第五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綜理局務;副局長二人,襄理局務,其職位均列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第六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七人,職位均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副組長七人,職位列第七至十一職等;專門委員四人至六人,職位列第八至第十二職等;秘書二人或三人,技正二十八人至三十五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其中秘書一人,技正九人至十二人,職位得列第十或第十一職等;科長四人,編審一人或二人,專員八人至十一人,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技士二十七人至三十四人,科員十二人至十五人,職位均列第一至第五職等,其中技士九人至十一人,科員三人至五人,職位得列第六或第七職等;辦事員十三人至二十二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五職等;書記十三人至十九人,職位列第一至第三職等。

第七條

  本局設人事室、會計室,各置主任一人,其職位均列第六至第九職等;依法律規定,分別辦理人事、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前項各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八條

  第五條至第七條所定各職稱人員,其職位之職系,依公務職位分類法及職系說明書,就經建行政、工業行政、工業工程、機械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土木工程、一般工程、化學、紡織、鐵路、冶金、稅務、法制、人事行政、會計行政、一般行政及其他有關職系選用之。

第九條

  本局對外公文,以經濟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局行文: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第十條

  本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經濟部核定之。

第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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