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488号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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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安理会第489号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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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第425(1978)、426(1978)、427(1978)、434(1978)、444(1979)、450(1979)、459(1979)、467(1980)、474(1980)和483(1980)号决议,
回顾安全理事会主席在1981年3月19日第2266次会议上所作的声明,
关切地注意到对安全理事会有关决议的违反情事,这些情事促使黎巴嫩政府一再要求安理会采取行动,特别是它1981年3月3日的控诉,
回顾秘书长1978年3月19日的报告内所载并经第426(1978)号决议认可的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任务规定和一般准则,特别是:
(a)部队“必须能够作为一个完整而有效率的军事单位来执行任务”,
(b)部队“必须享有行动和通讯自由以及为执行其任务所必需的其他便利”,
(c)部队“除非为了自卫,不得使用武力”,
(d)“自卫包括抵抗以强迫手段阻止其按照安全理事会所规定的任务执行职责的行动”,
研究了秘书长1981年6月16日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报告并注意到其中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深信目前局势的恶化对中东的国际安全有严重后果,有碍于在该地区达成公正、全面而持久的和平,
1.重申其一再提出的请有关各方严格尊重黎巴嫩的政治独立、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要求,并重申安理会要在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直至国际公认的边界为止的整个行动地区内执行第425(1978)号决议以及其后各项决议的决心;
2.谴责违反上述各项决议的规定,以致使联黎部队无法充分执行任务,造成平民和维持和平部队人员伤亡与损失的一切行动;
3.支持黎巴嫩政府在民政和军事方面复兴和重建黎巴嫩南部的努力,并特别支持它在联黎部队的行动地区内部署大批黎巴嫩军队;
4.决定将联黎部队的任务期限再延长六个月,即至1981年12月19日止;
5.请秘书长协助黎巴嫩政府,拟定一个共同的分阶段行动计划,在联黎部队本任务期限内实施,以求彻底执行第425(1978)号决议,并定期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6.赞扬秘书长的努力、联黎部队的表现、部队派遣国政府以及所有协助秘书长及其工作人员和联黎部队按照任务规定履行职责的会员国的支持;
7.决定继续处理这个问题,并重申其决心,如果联黎部队的任务继续受到阻挠,就研究实际的方法和手段使其任务得到彻底执行。
第2289次会议以12票对0票,2票弃权(德意志民主共和国、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通过。 1
1 一个成员国(中国)没有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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