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594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593号决议 联合国安理会第594号决议
1987年1月15日
联合国安理会第595号决议
本作品收錄於《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决议
1987年1月15日
第594(1987)号决议


安全理事会

回顾其第425(1978)426(1978)501(1982)508(1982)509(1982)520(1982)号决议以及所有关于黎巴嫩局势的决议,

研究了秘书长1987年1月12日关于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的报告,并注意到其中表达的意见,

注意到黎巴嫩常驻联合国代表1987年1月6日给秘书长的信,

黎巴嫩政府的请求,

1.决定将联合国驻黎巴嫩临时部队目前的任务期限再临时延长六个月零十二天,即至1987年7月31日为止;

2.重申坚决支持黎巴嫩在其国际公认疆界内的领土完整、主权和独立;

3.再次强调秘书长1978年3月19日报告中所述并经第426(1978)号决议核可的联黎部队的职权范围和总指导方针,并要求所有有关各方同该部队通力合作,使其能充分执行任务;

4.重申联黎部队应充分执行第425(1978)426(1978)号决议及所有其他有关决议中给它规定的任务;

5.秘书长继续同黎巴嫩政府及其他直接有关各方就本决议的执行问题进行协商,并向安全理事会提出报告。


第2731次会议一致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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