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88年)
← |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83年) |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88年6月22日(非現行條文) 1999年6月22日 1999年7月15日 公布於民國88年7月15日 總統(88)華總(一)義字第 8800162060 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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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立法依據)
- 本條例依行政院衛生署組織法第十七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職權)
- 行政院衛生署中醫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掌理中醫中藥各項行政事務及研究發展工作。
第三條 (各組室之設置)
- 本會設左列各組、室:
- 一、中醫組。
- 二、中藥組。
- 三、研究發展組。
- 四、資訊典籍組。
- 五、秘書室。
第四條 (中醫組掌理事項)
- 中醫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中醫政策方案之研擬、策劃及指導事項。
- 二、關於中醫師執業之管理及監督事項。
- 三、關於中醫師執業之輔導、獎勵事項。
- 四、關於中醫醫療事業之規劃、輔導、獎勵及各項標準之擬訂事項。
- 五、關於中醫醫事人員之臨床進修及其他進修事項。
- 六、關於中醫醫事及中醫團體目的事業之督導事項。
- 七、關於中醫醫療廣告管理事項。
- 八、其他有關中醫行政及技術事項。
第五條 (中藥組掌理事項)
- 中藥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中藥政策方案之研擬、策劃、修正及指導事項。
- 二、關於中藥廠商之輔導、獎勵及國家標準審查事項。
- 三、關於中藥藥品製造、品管之指導事項。
- 四、關於中藥材品管安全之管制事項。
- 五、關於中藥從業人員在職進修之輔導事項。
- 六、關於中藥廣告管理事項。
- 七、其他有關中藥行政事項。
第六條 (研究發展組掌理事項)
- 研究發展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中醫診斷、中醫藥臨床評估及其研究發展事項。
- 二、關於針灸、經穴之臨床療效評估及其研究發展事項。
- 三、關於中藥製劑及劑型之研究改進事項。
- 四、關於中藥材基原、品質、性味、歸經及主治之研究事項。
- 五、關於國內外中醫藥學術交流之推動事項。
- 六、其他有關中醫藥研究發展事項。
第七條 (資訊典籍組)
- 資訊典籍組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中醫藥資訊之發展事項。
- 二、關於中醫藥典籍之整理、編纂及中醫藥年報之編印事項。
- 三、其它有關中醫藥資訊、典籍及技術事項。
第八條 (秘書室掌理事項)
-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 一、關於文書之收發、繕校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 三、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 四、關於財產及物品之保管事項。
- 五、關於事務及其他不屬各組事項。
第九條 (主任委員之設置及職權)
-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綜理會務。
- 前項主任委員職務,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十條 (委員之遴聘)
-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由主任委員就中醫藥學者專家中推薦,報請行政院衛生署署長遴聘之,均為無給職。
- 前項委員之遴聘辦法,應送立法院備查。
第十一條 (中醫藥委員會之編制)
- 本會置主任秘書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職等;組長四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由主任秘書兼任;技正四人,秘書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編審二人,專員一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組員六人至八人,技士十二人至十六人,職務均列委任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組員二人,技士四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技佐五人至七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辦事員二人,職務列委任第三職等至第四職等;書記四人,職務列委任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二條 (人事管理員之設置)
- 本會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前項助理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三條 (會計員之設置)
- 本會置會計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及統計事項。
- 前項所需人員,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
第十四條 (職務職系之任用資格)
第十五條 (委員會議之舉行)
- 本會每月舉行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
- 前項會議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
第十六條 (行文名義)
- 本會對外公文,以行政院衛生署名義行之。但關於下列事項,得由會行文:
- 一、遵照署令應行轉辦事項。
- 二、依照署定辦法督導進行事項。
- 三、曾經報署核准事項。
第十七條 (辦事細則)
- 本會辦事細則,由本會擬訂,報請行政院衛生署核定之。
第十八條 (施行日)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