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 (民國35年)
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廢止) 立法於民國35年1月31日(非現行條文) 1946年1月31日 1946年2月19日 公布於民國35年2月19日 |
衛生部藥品供應處組織條例 (民國37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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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衛生署為供應各級衛生機關所需醫療藥品器材,設置衛生署藥品供應處。
第二條
-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設左列各科。
- 一、採購科。
- 二、分配科。
- 三、儲備科。
- 四、總務科。
第三條
- 採購科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藥品採購事項。
- 二、關於藥品價格調查事項。
- 三、關於藥品進出口報關事項。
- 四、關於國外捐贈藥品之洽募及接收事項。
第四條
- 分配科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藥品分配事項。
- 二、關於藥品器材收支總登記事項。
- 三、關於國外捐贈藥品之配發及報銷、審核事項。
第五條
- 儲備科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藥品驗收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藥品分裝、包裝事項。
第六條
- 總務科掌理事項如左。
- 一、關於文件收發、撰擬、繕寫及案卷保管事項。
- 二、關於出納事項。
- 三、關於藥品運輸事項。
- 四、關於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事項。
第七條
-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置處長一人,簡任,承衛生署署長之命,綜理全處事務,並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處長一人、荐任,輔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八條
-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置秘書一人,荐任,掌理文書及長官交辦事項。
第九條
-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置科長四人,荐任,技士三人及四人,其中二人荐任,餘委任,科員十二人至十六人,技佐二人至四人,均委任,事務員八人至十人,委任,承長官之命,辦理各科事務。
第十條
-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得酌用雇員六人至十人。
第十一條
-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置會計主任一人,佐理員二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務。
第十二條
-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管理事務。
第十三條
-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為便於供應各地衛生醫療機關藥品,得於適當地方設置供應站。
第十四條
- 衛生署藥品供應處辦事細則,由處擬訂,呈請衛生署核定之。
第十五條
-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