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 (民國37年)
← | 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 (民國36年) | 財政部鹽務總局組織法(廢止) 立法於民國37年3月16日(非現行條文) 1948年3月16日 1948年3月31日 公布於民國37年3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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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 鹽務總局隸屬於財政部,掌理全國鹽務行政及有關業務,兼管鹽警事宜。
第二條
- 鹽務總局置局長一人,簡任,綜理全局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關及職員;副局長一人,簡任,輔助局長處理事務。
第三條
- 鹽務總局設產銷處,財務處、總務處。
第四條
- 產銷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製鹽許可及產鹽、運鹽、銷鹽之估計、調節及管理事項。
- 二、關於製鹽技術、鹽質檢定及農業、工業、漁業用鹽變性、變色之指導事項。
- 三、關於產銷各地倉坨之設置管理及其他工程之核定事項。
- 四、關於鹽之場價、倉價之擬訂及核定事項。
- 五、關於產製、運銷章則之擬定事項。
- 六、關於鹽副產品之管理及取締事項。
- 七、關於鹽墾整理井科及產地測量之計畫事項。
- 八、關於鹽工管理及福利事項。
- 九、關於產製、運銷鹽斤所用各種票照單證之擬定及繳銷事項。
- 十、關於本處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 十一、關於產製運銷之其他事項。
第五條
- 財務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稅則、稅率之擬訂事項。
- 二、關於業務資金之籌撥及運用事項。
- 三、關於鹽斤成本之審核事項。
- 四、關於稅款之核報事項。
- 五、關於所屬機關財務之監督、考核事項。
- 六、關於稅款及資金所用各項單照、憑證之擬訂及繳銷事項。
- 七、關於業務資金、票據及證券之出納、保管事項。
- 八、關於本處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 九、關於財務之其他事項。
第六條
- 總務處掌左列事項:
- 一、關於文件之收發、分配、繕校及保管事項。
- 二、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 三、關於鹽務公報之編輯事項。
- 四、關於倉坨及各項建築工程之營繕事項。
- 五、關於運輸工具之設置、管理事項。
- 六、關於警戒勤務之指揮事項。
- 七、關於本局經費之出納、保管事項。
- 八、關於公物之購置及保管事項。
- 九、關於本處職掌事務之各種表冊及報告之編製事項。
- 十、關於庶務及不屬於其他各處事項。
第七條
- 鹽務總局置秘書二人或三人,處長三人,產銷處,財務處副處長各一人,視察十人至十五人,技正八人,技士十二人,技佐十四人,科長十七人,科員一百四十人至一百八十人,助理員四十人至六十人,承長官之命,分別辦理各該管及交辦事務。
第八條
- 鹽務總局因事務需要,得遴用專門人員十人至十五人。
第九條
- 鹽務總局設會計處,置會計長一人,統計室置統計主任一人,依國民政府主計處設置各機關歲計、會計、統計人員條例之規定,分掌本局歲計會計統計事務,受局長之指揮,並依國民政府主計處組織法之規定,直接對主計處負責。
- 會計處置科長四人,科員四十人,助理員十六人;統計室置科員十人,助理員四人。
第十條
- 鹽務總局設人事室,置主任一人,科員十五人至二十人,助理員五人,依人事管理條例之規定,辦理人事事項,必要時得調用本局他處人員。
第十一條
- 鹽務總局因事務上之需要,酌用雇員七十人至九十人。
第十二條
- 鹽務總局為兼管鹽警事宜,得設鹽務管理處,其組織條例另定之。
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 鹽務人員任用條例另定之。
第十五條
- 鹽務總局對外行文,以財政部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發局令:
- 一、遵照部令應行轉飭事項。
- 二、依照部令所定辦法督率進行事項。
- 三、曾經呈部核准事項。
第十六條
- 鹽務總局辦事細則,由局擬訂,呈請財政部核定之。
第十七條
- 本法自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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