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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色雪莉在话题“写清朝法律有什么意义?”中的最新留言:3年前
写清朝法律有什么意义?
编辑本模板开头写道:
“本作品來自大清時期的法令約章或文書案牘。依據1910年12月18日頒佈的《大清著作權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該類別不能得著作權”
叙述作品在清朝法律下的著作权状态根本就没有意义。清朝著作权法现在已经没有施行了。
--Cooper2222(留言) 2021年12月8日 (三) 04:11 (UTC)
- 閣下的問題似乎比較奇怪,因為該法為大中華第一部明文訂明版權法理之文件,同時請注意是施行至中華民國時期、為後續關聯司法區版權法例之根基,即使屬於廢止狀態亦不應影響有關法例施行時已述明示範釋放相關公務作品之於公有領域。另該模板中於後述,是追加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後續法則加以註明等,即可述明有關對應轄區適用之文獻標識、非匿名或任意不可知之法人狀態,此等意義應不可輕易否定。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8日 (三) 08:31 (UTC)
- 用戶們可能忘記了文庫是受美國司法管轄,所以掛甚麼版權標示是必須依據美國版權法及美國法庭判決;要不是我們便無需有“消極容忍”這個標示,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可以了。--晞世道明(留言) 2021年12月8日 (三) 11:11 (UTC)
- 理論上美國法律(版權法)已經承認外國政府作品在轄區中也同屬公有領域,本地錄入不同地政府相關文本時也會按照各自從屬的元司法授權定義標識,所以說上述操作也是遵循一般規程的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8日 (三) 12:30 (UTC)
- 一个作品在清朝法律下是什么著作权状态,对那个作品在当今法律下是什么状态,有影响吗?假如一个作品,清朝法律认为有著作权,但今天的法律认为没有,那么它就没有;同样,假如一个作品,清朝法律认为没有著作权,但今天的法律认为有,那么它就有。清朝法律已经没有施行了,已经废止了。没有人会关心一个作品按照已废止的法律有没有著作权。没有人会关心他的行为是否符合已废止的法律。 Cooper22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03:20 (UTC)
- 如果文件如阁下所言是“清有权今无权”,那它挂的就不会是这个模板;如果文件是“清无权今有权”——私以为这样的情况应该几乎没有——它就暂不会被收录,因为正如阁下所言,著作权民法判定应用新法。以上均与本模板无涉。——事实上,本模板这样的说法应被视为犹如文献源流一般地反映着一类文件的著作权源流变化的,即它早在何时已经被释出至公有,又由后续的(现行)法律如何加以确认,可以看做是一种文献历史背景的考究。清朝法律确实已经废止,今人也不以它为著作权归属判断的依据;但对文件的历史背景(包括其著作权源流变化)进行考究的行为无论何时都是有益和有着学理上的意义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04:07 (UTC)
- 所以我和您的共识是:考究一个作品在清朝法律下的著作权状态,有学理的意义,但没有现实的意义。我一直以为像这样的模板是为了解决维基文库的现实问题(版权问题)而存在的,所以才会有上面的观点。 Cooper22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08:00 (UTC)
- 閣下先設之自行總結似乎不是在反映共識、同時可能影響到本地共議之可辨識餘地,不太明白如果在百科項目中不充分顯示到相關文本之歷史法理背景等等必要知悉之要義,對於項目計劃使用者而言、利用之意義何在?標記分類本身就是一個非常便捷的項目歸類整理手段,不是說僅僅方便編輯、更利於不同使用之檢視需要,自不然就有極大意義;對於現實吾等已多在不同項目中曾經對於中文法理爭議之相似問題,如此之標記亦是標明事實上,現有吾等所處之混合法理現實一隅——同時也不認為會如閣下再上所言之無人關心等定論、因為由大清頒佈首部明文版權法之時就決定了關聯作品是沒有版權權益,也就證明權屬狀態不是一個一般之不可知論狀態,更就沒有其他可能被主張權益之餘地,這些相信諸君都應可共鑑冥思。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0:24 (UTC)
- 我上面总结的是我和他两个人的共识,确实不包括您(我已经写清楚了)。您似乎不认同这个共识,请问您哪里不认同呢?我上面所说的,“假如一个作品,清朝法律认为有著作权,但今天的法律认为没有,那么它就没有;同样,假如一个作品,清朝法律认为没有著作权,但今天的法律认为有,那么它就有。”请问你是否认同呢?若否,请问您哪里不认同呢? Cooper22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0:48 (UTC)
- 一个作品,如果在清朝法律下没有著作权,但是在今天的法律下有,那么它就有。这个作品仍然可以在今天的法院中被主张权益。 Cooper22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1:15 (UTC)
- 閣下於本地一直在此發表、未見有相應參與貢獻或討論其他利害議案等,是否聲請代表何者提問,或是否提交代表執照等予本地或維基法人、有意呈請主張具體,但須注意已曉本地之司法轄區要義等。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1:32 (UTC)
- 我代表我自己。你无法回应我的问题和意见,是否表示你无法反驳我的观点? Cooper22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1:37 (UTC)
- 如果閣下有任何潛在主張利益或單一用途等之,建議公開申報,而非疑似訴諸法律行動而無明示有關利益。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1:42 (UTC)
- 我没有诉诸法律,我没有主张权益,我没有利益。我只是在此讨论我想讨论的问题。而你现在对于我的观点无法反驳。 Cooper22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1:46 (UTC)
- 閣下的問題可能已追加強詞奪理且不分道理是非、因為連權益主張之權利人要素閣下亦無代表之提出,閣下堅持重複之同時不明示是否有代表利益等,循例等可能要提報擾亂,請閣下停止重複詮釋閣下之潛在不可知之利益主張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1:54 (UTC)
- 同時閣下也未回覆銀雪閣下,其已否定有關閣下自行結論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1:55 (UTC)
- 我已经说了,我没有诉诸法律,我没有主张权益,我没有利益。你要我提出什么?明示什么?
- 我认真讨论,提出自己的观点。而你无法回应我的观点,转移话题,顾左右而言他,质疑我的动机。请问是我强词夺理还是你强词夺理?
- 至于银雪的回复,你若认真看他的之前的回复,就可以知道他基本认同我的观点。你若不认真看我的观点或他的观点,不认真回应我的问题,反而转移话题,质疑我的身份和动机,这种行为才更像扰乱。你请尽快提报扰乱。让更多人看看是谁在扰乱。 Cooper22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2:07 (UTC)
- 我没有诉诸法律,我没有主张权益,我没有利益。我只是在此讨论我想讨论的问题。而你现在对于我的观点无法反驳。 Cooper22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1:46 (UTC)
- 如果閣下有任何潛在主張利益或單一用途等之,建議公開申報,而非疑似訴諸法律行動而無明示有關利益。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1:42 (UTC)
- 我代表我自己。你无法回应我的问题和意见,是否表示你无法反驳我的观点? Cooper22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1:37 (UTC)
- 閣下於本地一直在此發表、未見有相應參與貢獻或討論其他利害議案等,是否聲請代表何者提問,或是否提交代表執照等予本地或維基法人、有意呈請主張具體,但須注意已曉本地之司法轄區要義等。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1:32 (UTC)
- 谨回复Cooper2222君:在我而言,学理的意义,就已经是现实意义之一种了。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0:42 (UTC)
- 閣下先設之自行總結似乎不是在反映共識、同時可能影響到本地共議之可辨識餘地,不太明白如果在百科項目中不充分顯示到相關文本之歷史法理背景等等必要知悉之要義,對於項目計劃使用者而言、利用之意義何在?標記分類本身就是一個非常便捷的項目歸類整理手段,不是說僅僅方便編輯、更利於不同使用之檢視需要,自不然就有極大意義;對於現實吾等已多在不同項目中曾經對於中文法理爭議之相似問題,如此之標記亦是標明事實上,現有吾等所處之混合法理現實一隅——同時也不認為會如閣下再上所言之無人關心等定論、因為由大清頒佈首部明文版權法之時就決定了關聯作品是沒有版權權益,也就證明權屬狀態不是一個一般之不可知論狀態,更就沒有其他可能被主張權益之餘地,這些相信諸君都應可共鑑冥思。 Longway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0:24 (UTC)
- 所以我和您的共识是:考究一个作品在清朝法律下的著作权状态,有学理的意义,但没有现实的意义。我一直以为像这样的模板是为了解决维基文库的现实问题(版权问题)而存在的,所以才会有上面的观点。 Cooper2222(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08:00 (UTC)
- 如果文件如阁下所言是“清有权今无权”,那它挂的就不会是这个模板;如果文件是“清无权今有权”——私以为这样的情况应该几乎没有——它就暂不会被收录,因为正如阁下所言,著作权民法判定应用新法。以上均与本模板无涉。——事实上,本模板这样的说法应被视为犹如文献源流一般地反映着一类文件的著作权源流变化的,即它早在何时已经被释出至公有,又由后续的(现行)法律如何加以确认,可以看做是一种文献历史背景的考究。清朝法律确实已经废止,今人也不以它为著作权归属判断的依据;但对文件的历史背景(包括其著作权源流变化)进行考究的行为无论何时都是有益和有着学理上的意义的。 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04:07 (UTC)
- 用戶們可能忘記了文庫是受美國司法管轄,所以掛甚麼版權標示是必須依據美國版權法及美國法庭判決;要不是我們便無需有“消極容忍”這個標示,依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就可以了。--晞世道明(留言) 2021年12月8日 (三) 11:11 (UTC)
@Cooper2222, Longway22:两位,吵得有些偏离原意了。私请两位都注意善意推定并平息火气以免极端。在下个人意见认为:
一、两位均并未扰乱(先声明,我从不和稀泥),私以为Longway君重视著作权源流并无问题,而Cooper君重视著作权现实法律意义亦是正常事情,两位仅侧重点不同,但模板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而可以不必更改。
二、不能以一位编辑者参与了什么内容或未参与什么内容而断定其是否涉及利益冲突——同时这位编辑者并未诉诸法律而同是一种学理的讨论态度,这是我作为中立方的意见(当然你们两位或许不认为我是中立方。)
三、鉴于两位似乎以我的陋见又加深了争论,我谨在此梳理,私意是认为首先本模板并不触及Cooper君所指的“清有权今无权”或“清无权今有权”之文件,所以这与我们的讨论建立不起必要的关联;其次,我虽认为著作权之判定一般应以新法为标,但模板并不一定仅单纯负担现今著作权认定之功能而同时也可以承担梳理文献著作权源流之任务——但我并不否定Cooper君所指的“清有权今无权”或“清无权今有权”之理论,仅认为本模板与其举之两类文件无关。
四、我认为本模板没有修改的必要。——但请两位切勿误解我意:我认为善于倾听别人的意见才是使讨论前进的方法,而不是先把对方摆到与自己全然对立的位置上。--银色雪莉(留言) 2021年12月12日 (日) 13:08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