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1957
← | 第十条 | 马来亚联合邦宪法 第二篇:基本自由 第十一条 制定机关:马来亚联合邦立法会[1] 发布于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55号[1] 有效期:1957年8月31日[2]—1974年2月1日(不含本日) |
第十二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2001 · 1984 · 1976 · 1973 · 1957 |
- 第一款 人人皆有权信奉与实践其宗教信仰,并遵循第四款宣传其宗教信仰。
- 第二款 除了自己的宗教信仰之外,无人需为其它宗教而被强行征税,无论是其全部收入或部份收入。
- 第三款 所有宗教团体皆有权:
- (a)处理自身的宗教事务;
- (b)为宗教目的或慈善目的而成立与维护其机构;以及
- (c)获取与拥有财产,并依法执有及管理之。
- 第四款 州法律可以控制或限制任何在穆斯林之间传播的宗教学说或信仰。
- 第五款 关于到公共安宁、公共健康或道德原则时,本条款不允许任何与普通法律相抵触的行为。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此为最初版本)——1957年联邦宪法条例,1957年8月27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