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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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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nslation: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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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七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八篇:选举
第一百一十八条
制定机关:
马来西亚国会
第一百一十八A条
→
修正版本:
总览
·
1963-2
·
1963-1
·
1957
第一百一十八条:挑战选举之方法
不得质疑下议院或州立法议会的选举,除非向选举举办地具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提交选举陈情书。
[
1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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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字句“国会任何议院”改为“下议院”。——1963年宪法(修正)法令(25/1963)第3(2)小节,1963年8月29日生效。
原文字句“一名最高法院法官”改为“选举举办地具有管辖权的高等法院”。——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见
第一百二十条
(c)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