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30/1983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九篇:司法机构 第一百三十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发布于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 有效期:1985年1月1日—1994年6月24日(不含本日) |
第一百三十一条 |
修正版本:总览 · 1994 · 1983 · 1963 · 1957 |
- 国家元首可以就任何本宪法条款的效力问题,不论是已经出现还是他认为可能会出现,向最高法院寻求意见,而最高法院必须在公开庭审中对任何被提交的问题发表意见。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原文字句“联邦法院”改为“最高法院”。——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6(1)小节,1985年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