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马来西亚联邦宪法/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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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款 本宪法所提及的适用本篇的委员会,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指的是根据第一百三十八条至第一百四十一A条设立的任何委员会。
- 第二款 本篇“当然委员”包括部长和联邦法院、上诉法院或高等法院的法官;关于各州的“州公共服务委员会”意指行使有关该州公共服务成员的职能、且拥有与公共服务委员会同等地位和管辖权的委员会。
-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第一款
- 原文字句“第一百三十八条”改为“第一百三十九条”。——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7(b)段,1960年5月31日生效。
- 在原文中增加“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字句。——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7(a)段,1961年4月1日生效。
- 原文字句“第一百三十九条”恢复为“第一百三十八条”。——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53(5)小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原文字句“第一百四十一条”改为“第一百四十一A条”。——1976年宪法(修正)法令(A354)第39节,1976年8月27日生效。
- 第二款
- 在原文“包括”之后增加“部长”字句。——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7(c)段,1961年4月1日生效。
- 原文‘本篇“当然委员”包括部长、最高法院大法官和其他法官以及总检察长。’
- 改为‘本篇“当然委员”包括部长和最高法院法官。’——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32节,1962年6月21日生效。
- 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或高等法院”;并增加‘关于各州的“州公共服务委员会”意指行使有关该州公共服务成员的职能、且拥有与公共服务委员会同等地位和管辖权的委员会’字句。——1963年马来西亚法令(26/1963)第59(2)小节、第70节,1963年9月16日生效。
- 基于1964年印刷版本的错误而做出的修正,即吧“高等法院”之前的“及”字恢复为“或”字。——1966年宪法(修正)法令(59/1966)第32节,1966年9月19日生效。
- “联邦法院”应解读为“最高法院”。——1983年宪法(修正)法令(A566)第18(2)小节,1985年1月1日生效。
- 原文字句“最高法院”改为“联邦法院、上诉法院”。——1994年宪法(修正)法令(A885)第35节,1994年6月24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