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马来西亚联邦宪法
第三篇:公民权
第二章:公民权之终止
第二十三条
制定机关:马来西亚国会
第二十四条
修正版本:总览 · 2024 · 1962 · 1960 · 1957
  • 第一款 任何十八岁以上心智健全的公民、已拥有他国国籍或将要成为他国公民者,可向联邦政府登记,声明放弃公民权,如此公民权即终止。
  • 第二款 如下列情况,则除非获得联邦政府的批准,否则根据本条所作的声明不得予以登记:——
  • (a)该声明是在联邦正参与的任何战争期间作出的;或
  • (b)联邦政府确信该放弃行为会损害联邦或其任何地区的安全、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
  • 第三款 本条适用于任何未满十八岁的已婚妇女,如同适用于任何十八岁以上人士。



(以下注释文字并非宪法正文的一部分)

修正案记录

编辑
  • 第一款
    • 原文中的“登记机关”字句改为“联邦政府”。——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a)段,1960年12月1日生效。
    • 在原文增加“或将要成为他国公民”字句。——1962年宪法(修正)法令(14/1962)第8节,1957年8月31日生效。
  • 第二款
    • 删去原文句尾的“但除了前述情况之外,登记机关应登记在此之下适时作出的声明”字句。——1960年宪法(修正)法令(10/1960)第2(c)段,1960年12月1日生效。
  • 第一款及第三款原文中“二十一岁”字句改为“十八岁”。—— 2024年宪法(修正)法令(待颁布)第7节(a)及(c)段,(待颁布日期)生效。
  • 第二款,原文“第二款 在战争时期,当联邦参战时,依本条所作的声明除非获联邦政府批准,否则不得登记。”
    • 改为现文。—— 2024年宪法(修正)法令(待颁布)第7节(b)段,(待颁布日期)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