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院字第159號解釋
←司法院院字第158號解釋 | 中華民國《司法院 院字第159號解釋》 |
司法院院字第160號解釋→ |
解釋日期:民國18年9月3日 | |
資料來源:司法院解釋彙編: 第 2 冊 137 頁 | |
應以甲說(大理院得酌用書面審理之判例,不再適用)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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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以甲說(大理院得酌用書面審理之判例,不再適用)為是。